本辦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前款所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發包活動和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條自治州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和建築市場管理執法監察隊伍。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工程報建、招標投標、質量監督、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手續,提供政策法規及技術經濟諮詢服務。
建築市場管理執法監察隊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築市場管理監察工作,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方可辦理有關證照。
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超越資質證書允許範圍從事建築活動。
第五條開放自治州建築市場。自治州外的單位和個人向自治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後,可以進入自治州從事建築活動。
第六條建設工程實行報建制度。邊疆縣10萬元、內地縣(市)2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管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發包。凡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含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必須實行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承包單位。
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州屬建設工程項目以及各縣(市)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蒙自經濟開發區、河口邊境經濟合作區內的工程項目),必須進入紅河州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公開交易。
各縣(市)總投資不足50萬元的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投標,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自治州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和限額以下工程可以直接發包。但應當選擇符合工程要求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第八條招標投標實行專家評標。自治州和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成立技術型、多專業、權威性的評標委員會,負責開標後的評標工作。實行量化評分,分數最高者中標。
有關建設工程開標、評標、定標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凡工程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取得《雲南省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資質證書》的建設單位,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可不再委託監理。
第十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委託相應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進度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抽查,對竣工工程的質量進行等級評定,核發等級證書。
未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等級評定或評定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施工的發包方、承包方在依法簽訂工程承發包契約的同時,必須簽訂工程廉政契約。
工程廉政契約應當就承發包雙方的廉政責任、義務及相應的懲戒措施作出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檔案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不得損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確需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設計,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施工。
第十四條 對在工程建設中推廣套用科技成果,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節省建設投資的有功單位和人員,建設單位應當給予節省投資部分不低於10%的獎勵。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評定達到優良等級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施工單位不低於建設工程造價1%的獎勵資金,具體數據由雙方在工程承發包契約中約定。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承發包契約、工程量增減變更籤證等編制工程結算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初審後,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工程結算未經審定,不得作為建設項目的決算依據。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保修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三年;建築物的給排水安裝工程保修一年,電氣安裝工程保修半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保修一年;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八條 發包方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發包工程的,責令改正,限期補辦手續;
(二)直接發包工程未按規定選擇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的,責令改正,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 ̄2%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沒收非法所得;
(三)發包工程未按規定實行招標的,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責令改正,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3% ̄5%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並處1000元 ̄2000元的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
(四)擅自使用未經質量評定或評定為不合格工程的,未按規定委託質量監督、建設監理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以下罰款;
(五)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裝飾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承包方、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給予處罰。
(一)無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 ̄10000元的罰款;
(二)無資質證書從事建築施工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建設工程造價3% ̄5%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 ̄10000元的罰款;
(三)無資質證書從事質量監督、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該項業務收費100%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並處1000元 ̄2000元的罰款;
(四)擅自超越資質證書允許範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五)未辦理資質驗證手續在自治州內從事建築活動的,責令改正,限期補辦手續,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責任。
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對符合規定的工程項目故意刁難、拖延或推諉,不予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建築市場管理執法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向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證照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負責收回所發證照,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內私人自建自用的低層房屋建築、臨時性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報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