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雲南省民營醫院協會(Yunnan Private Hospital Association,YNPHA)是由雲南省各級各類民營醫院和民營醫院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雲南省民營醫院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各級各地區的民營醫院和民營醫院管理工作者及社會各界熱心民營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促進民營醫院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成長,努力提高醫療質量、工作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強化民營醫療系統內信息網路建設,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經濟技術與合作。積極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雲南省民營醫院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衛生廳,依法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接受其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雲南省民營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YUNNAN PRIVATE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YNPH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的民營醫院和民營醫院管理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省各級各地區的民營醫院和民營醫院管理工作者及社會各界熱心民營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促進民營醫院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成長,努力提高醫療質量、工作效率和科學管理水平,強化民營醫療系統內信息網路建設,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經濟技術與合作。積極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衛生廳、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昆明市西園南路32號雲南腎臟病醫院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並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民營醫院的管理與監督;
(三)組織開展對民營醫院現狀、存在問題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的調查研究;
(四)受相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民營醫院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組織開展國內外民營醫院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民營醫院工作者、優秀科研成果、優秀學術著作及論文;
(七)承辦對民營醫院有關法律、政策、管理等問題的諮詢服務;
(八)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民營醫院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民營醫院的合法權益;
(九)促進民營醫院與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聯繫,促進民營醫院之間、民營醫院與社會有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協作;
(十)辦理相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 個人會員
1、 從事醫療衛生行政、醫院管理、管理科研和教學工作三年以上或獲得助理執業醫師以上及相應技術職稱者;
2、 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單位會員
1、 獲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民營醫院、研究所等;
2、 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醫療器械、醫藥企業及與醫院管理有關的科研、教學等有關單位;
3、 各地方省市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通過批准;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予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拱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限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的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以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限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以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之間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檯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部分資助;
(四) 協會興辦或管理與宗旨、業務相關的經濟、技術實體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活動或服務及按協定取得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為團體會員會費和個人會員會費兩種,具體標準如下: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8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3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2000元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1000元
個人會員:每年繳納100元
會費統一交於本會辦公室,並開具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會費每年交納一次,具體交納時間由協會通知各會員單位。
會費的使用:(1)開展學術活動及學術活動的優秀論文獎勵;
(2)會員福利:免費發放協會簡報;
(3)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4)獎勵會員單位的優秀管理者及優秀工作者;
(5)用於對會員的其它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衛生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衛生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 、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衛生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4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