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中心城區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用於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新型乾法工藝生產的散裝水泥。 第二十條

曲靖市中心城區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務部等四部委《關於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雲南省經濟委員會、雲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限期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城市名單的通知》(雲經重工〔2007〕252號)以及《雲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加快技術進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也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或摻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施工現場,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市政公用設施、公路、橋樑、堤壩、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
第四條 市經委負責發展預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曲靖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實施發展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預拌混凝土的法規、政策。
(二)制定我市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三)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並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環保、工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曲靖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先在中心城區(麒麟區)建成區內試行,一年後在霑益縣、馬龍縣建成區內實行,逐步擴大到整個規劃區。

第二章 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立和資質管理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設定,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符合環保要求。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等級證書,並辦理有關批准手續後,方可生產供應預拌混凝土。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資質等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或超營業範圍經營。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定、新建、分立、合併、歇業、變更名稱、變更法人代表或技術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應在30日內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和使用

第十一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曲靖市中心城區(麒麟區)建成區範圍內一次混凝土澆搗量100m(含100m)或建築面積1000m(含1000m)以上的各類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自2009年1月1日起,霑益縣、馬龍縣建成區範圍內一次混凝土澆搗量100m(含100m)或建築面積1000m(含1000m)以上的各類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
第十二條 在控制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由建設(開發)單位在招標前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申報登記,經現場核實後,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三條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質量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用於生產預拌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新型乾法工藝生產的散裝水泥。禁止使用機立窯生產的散裝水泥。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按照預拌混凝土使用量退返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開發)、設計、施工單位在上報計畫、確定投資、編制概算、編制預算(標的、標函)時,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技術規範要求確定用量和工程造價。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檔案上予以註明。監理單位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列為監理內容。
第十六條 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宜採用公開招標形式確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並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外地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在本市承接業務後的15日內,應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登記備案。預拌混凝土供需契約採用標準文本,契約中應註明供應數量、設計標號、運輸操作規程、質量責任、起止日期和其它技術參數、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契約約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監督,保護合理競爭,防止低於成本價傾銷和哄抬預拌混凝土價格,禁止價格壟斷。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供需契約的約定供應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預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質量和攪拌、運輸泵送等過程中的混凝土質量負責。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並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定必要的停車場地,做好混凝土澆筑前的準備工作。因現場準備條件不足而延誤澆築造成的混凝土損失,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運輸車、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需入城運輸預拌混凝土的,按相關規定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入城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城區主要街道一般不予行駛,確需通行的應儘量安排在晚上21時至凌晨6時通行,其他街道通行時間必須避開車流高峰期。散裝水泥運輸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減征養路費按照《雲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雲南省公路養路費減征免徵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對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運送混凝土途中發生違章行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應迅速處理後予以放行。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按照通行證規定的行車路線和行車時間行駛,並採取相應的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二十一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設定混凝土攪拌機,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其施工現場占道、占地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築材料。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建築廢渣、粉塵、噪聲、廢水、振動的監測,對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影響環境、交通和民眾生活的行為,市公安、建設、城管、環保、散裝水泥辦公室等管理部門應聯合執法,給予制止並及時糾正其行為。

第四章 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與監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部門應編制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審查設計、工程造價、招標檔案、投標報價等材料是否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編制;將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情況列入建築市場稽查內容。
第二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必須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符合建設(開發)、施工單位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技術要求,並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和《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書》。
第二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配備與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實驗室,對混凝土強度分批進行測定。預拌混凝土必須以現場製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測定依據。具體測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定期(每月一次)抽查檢驗,由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技術檢測中心對混凝土進行現場取樣成型、做好標識,然後由生產企業送到檢測中心進行檢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提供使用的預拌混凝土質量和使用單位的使用情況、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五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生產、經營預拌混凝土或不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生產、經營預拌混凝土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企業生產和銷售的預拌混凝土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由有權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不按要求和規定使用或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管理人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其業主、設計、預算編制等單位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技術規範要求作業,以確保2008年1月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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