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雲南省旅行社和從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雲南省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雲南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行社從業人員,是指與旅行社建立勞動關係,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的人員,包括旅行社經理人員(含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同級管理人員,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及同級業務主管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及其他從事計調、銷售、財務、駕駛等的人員。
第二章 旅行社的管理
第四條 設立旅行社必須經省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方可在本省從事旅遊業務。
旅行社實行審批公告制度,未經省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登記公告的,不得在本省從事旅遊業務。
第五條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對以旅行社名義開展的所有經營行為負責並承擔直接責任。旅行社從業人員從事旅行社業務活動必須經旅行社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派,旅行社下設部門及從業人員未經旅行社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不得私自承攬和開展旅行社業務,不得私自向外發布旅遊產品信息、出售旅遊線路產品和提供服務。
第六條 旅行社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依法經營、規範服務的原則,在對外發布旅遊產品信息、出售旅遊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真實介紹產品內容、價格和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做到質價相符。
第七條 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對旅行社從業人員實施管理。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行社從業人員招聘申報、變更登記和公告等工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聘用從業人員。旅行社對聘用的從業人員必須建立檔案,並上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公告,同時抄報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備案。
第九條 旅行社對聘用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向其發放相應的工資及其他合法的勞動報酬。旅行社和從業人員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條 旅行社必須根據經營特點,制定工作規則,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和職工考核、獎懲等勞動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導遊人員,一般國際旅行社不少於20名,國內旅行社不少於3名。在旅行社年檢時,旅行社應當提供與聘用導遊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等相關資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查驗。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旅行社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同級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旅行社業務不少於3年。
旅行社聘用的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及同級業務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且從事旅行社業務不少於3年。
財務、駕駛等特殊崗位的從業要求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旅行社聘用經理人員及其他主要崗位業務骨幹人員,應當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簽發聘任書,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旅行社從業人員的流動,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本人申請;
(二)接收單位發函商調;
(三)雙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本人共同簽訂《旅行社從業人員流動意見書》。
(四)由原聘用旅行社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註銷該人員檔案,同時由新聘用旅行社按第八條相關規定辦理錄用手續。
在從業人員流動時,涉及債權、債務轉移的,應當在調動意見書上予以載明,並規定債權債務處置方式。
第十五條 旅行社從業人員離開旅行社後,不再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該人員在旅行社工作期間因開展旅行社業務發生的相關債權債務由該旅行社承擔;涉及到個人的債權、債務由旅行社與個人商定解決;需繼續從事旅行社業務的,其在原聘用旅行社工作期間發生、尚未了結的相關債權債務,由原聘用旅行社轉移至新聘用的旅行社負責。原聘用旅行社應當將該人員工作期間尚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通過審計部門認定後報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由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按照行業自律公約規定處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業人員,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告,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一)擅自離開旅行社,未辦理相關手續,未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公告的;
(二)與原旅行社帳款、債務尚未妥善處置的;
(三)有重大違反社會公德和旅遊法規行為,在旅遊行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對投訴負有主要責任,理賠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導致集體上訪、主要媒體進行報導、引起社會和有關機構關注的,或造成重大投訴,嚴重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總經理及同級業務人員在任職期間由於決策不當,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旅行社重大損失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行為的。
第十七條 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離任,需要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持省外導遊資格證書的就業人員申辦導遊證,需要在本省加試地方導遊知識和現場導遊。
第十九條 變換服務旅行社的導遊(含領隊),在辦理完調動相關手續後,由新聘用旅行社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回原導遊證,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重新申領導遊證。
不再從事導遊和領隊服務的,在辦理離社手續時,由旅行社負責收回並上交導遊證、領隊證。
第二十條 對未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但有特定語種能力的人員,旅行社需要聘請臨時從事導遊活動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遊證,臨時導遊證的有效期為3個月並不得延期,到期即交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在領取臨時導遊證時,應當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交付一定的押金,到期交回後即退還押金。
第二十一條 導遊或領隊對遊客有誤導、欺詐、誘騙、擅自改變旅遊線路和行程安排行為的或者造成客人重大投訴和其他不良影響的,旅行社應當嚴格查處,並報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備案。旅行社查處不力的,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在旅行社年檢時可提出不予通過年檢的意見,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可以作出不予通過年檢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導遊人員須持旅行社接團委派單帶團。
旅行社從導遊服務管理機構調用導遊的,應當在與導遊服務管理機構簽署年度用工協定的前提下,由導遊服務管理機構委派導遊承接旅行社接待業務。
因導遊自身因素或者導遊服務管理機構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訴,導遊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旅行社予以妥善解決,並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制度,應當報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備案,內部年審結果報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未通過內部年審的,不得在旅行社繼續從事旅遊業務工作,由旅行社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旅遊行業協會(旅行社分會)上報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不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和接受檢查的、違反行業自律公約或者無故不予辦理從業人員調動手續的,在旅行社誠信服務公告榜上給予公布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和從業人員對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旅遊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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