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 (三)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概述

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時間1986年7月,掛靠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業務範圍為雲南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相關學術交流活動。2009年7月6日,雲南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召開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及第四屆理事會。選舉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部長張田欣為名譽會長;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省文明辦主任吳貴榮為會長。現有常務理事32人,理事85人。無專職人員。會刊有《雲南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內部期刊)。近幾年來,圍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隆重紀念新中國成立60周年,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召開了雲南省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理事會,新中召開了國成立60周年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回顧與展望研討會等,編輯出版《務實創新努力開創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新中國成立60周年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討會徵文選集》,不定期編輯出版了《雲南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期刊。

章程

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
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雲南省政研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雲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密切結合雲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以及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廣大幹部民眾的整體素質,推進雲南省小康社會建設和實現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服務。
第四條 本會由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領導。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雲南省昆明市廣福路8號。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提案研究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萬面努力發揮"思想厙"和"智囊團;作用;
(二)組織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為廣大基層、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理論研究、對策研究和套用研究,在會員中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論研究活動和成果、經驗的交流活動;
(四)協助有關部門表彰獎勵思想政治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表彰和獎勵成績顯著的基層政研會和政研會工作者,評選和獎勵優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
(五)組織、協調、指導團體會員單位和基層單位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
(六)辦好本會會刊《雲南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編輯出版思想政治王作論文、論著和研究資料;
(七)參加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組織的研究、考察活動,完成其委託的工作,加強同兄弟省、市、自治區政研會的橫向聯繫、交流研究信息、成果和經驗;
(八)協同有關部門加強政工幹部隊伍建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州、市思想政治王作研究會、省直廳局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全省性行業(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大中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經申請並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秘書長會議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考察、培訓、會議等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
(四)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輿情信息、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本會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繳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確認理事會的組成;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本會的常務理事會成員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討論單位會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冬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
(三)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本會副秘書長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置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及有關職能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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