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設監理協會

雲南省建設監理協會成立於1994年7月,本協會是由在雲南省境內從事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業務的行業社團組織。其業務主管部門是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協會同時接受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雲南省有關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戰略;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服務;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制定行規行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健康發展。雲南省建設監理協會開展的業務範圍是:協助政府起草法律、法規、規範標準的調研,制定行規行約,培訓諮詢,承辦政府委託事宜。協會維護正常的行業秩序,作為企業利益的共同代表,監理協會參與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等;並協助政府貫徹實施行業政策法規,為雲南省建設監理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目前,雲南省建設監理協會有單位會員167家,入會比例達到90%以上,其中綜合企業2家,甲級企業22家,乙級企業58家,丙級企業85家。會員單位中,絕大多數是有限責任公司。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雲南省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我省建設監理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繁榮建設監理事業。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雲南省建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雲南省民政廳,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設在昆明市西昌路16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監理協會的業務範圍

1、 組織研究建設監理理論、方針、政策。

2、接受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制定建設監理法規和發展規劃。

3、接受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委託的有關建設監理方面的工作。

4、制定建設監理單位及其成員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範。

5、研究、增進和增強會員的職業利益。

6、開展監理業務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

7、組織會員交流工程監理的管理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

8、採取多種形式,為行業培訓人才,不斷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

9、組織國內外信息交流、編輯出版《雲南建設監理動態》傳遞政府主管部門有關工作指導性檔案、規定,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10、組織開展有利於建設監理行業公益事業的活動。

11、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社團聯繫,開展國內外交流和業務合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單位會員)由從事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及與工程建設監理有關的單位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監理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已取得政府資質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第九條 協會會員入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批准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編印的刊物、信息和技術資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業,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等領導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四) 決定協會重要活動事項;

(五) 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 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經省建設廳同意省民政廳批准,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負責聘任;

(八) 領導協會開展工作;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職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會員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簽署協會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協會會費經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團體會員單位按資質等級交納會費、其標準:甲級1500元,乙、丙級1000元。(註:本條已修改為甲級4000元,乙級3000元、丙級2000元,並經2004年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於2005年開始施行)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完全用於協會各項活動和公益事業,並遵循節約開支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國家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管帳,管錢分開。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退

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省民政廳和省建設廳組織進行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省建設廳及財務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報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備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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