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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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工作,維護國家利益和建設單位、考古發掘單位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是指在建設工程範圍內,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以及對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保護、遷移異地保護等活動。
第四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工作。?
州(市)、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在省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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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報大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抄報省物行政部門;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該建設工程預定範圍內已知的文物分布和保護情況。?
第六條    申報大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申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聽取建設單位的意見並組織考古發掘單位對該建設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必要時進行文物考古勘探。
文物考古勘探可以同有關建設工程的前期地質勘查相結合。
建設工程範圍內已進行過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的,不再重複進行。
第七條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契約,完成契約的時間一般不超過40個工作日。
考古發掘單位應當自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結果以及需採取的文物保護措施和所需經費預算的書面報告報省文物行政部門。
第八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考古發掘單位書面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論證審核,並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同時抄送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結果;?
(二)是否需要進行考古發掘以及採取其他文物保護措施;?
(三)對需要進行考古發掘以及採取其他文物保護措施的有關事項的具體要求;?
(四)文物保護所需經費。?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大型建設工程立項審批(含核准)手續時,應當向履行立項審批職責的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補辦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手續。?
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在辦理大型建設工程的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對建設單位執行《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的情況予以核實,發現未落實文物保護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的要求落實文物保護措施。?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執行《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在建設工程範圍內,對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保護的,保護措施按照法定程式報縣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實施遷移異地保護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法定程式報上級行政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取得《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而擅自動工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的要求動工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文物滅失、損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文物行政部門不依照本規定出具《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或者履行審批職責的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文物保護意見書》的建設工程予以辦理批准手續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中小型建設工程範圍內確需事先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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