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在少數民族地區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條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確定適用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程式,均按國家《暫行條例》第三、四、五、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對在少數民族地區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國家禁止的除外),給予減征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照顧。具體減征幅度如下:
(一)對在怒江州、迪慶州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特案暫按零稅率計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二)對在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和經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貧困縣以及邊疆縣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給予減征50%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五條對個別屬於國家限制發展但又是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和生活所急需的生產性建設項目,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稅務局、省計委或省經委共同研究處理。
第六條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徵收管理,按國家《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少數民族地區徵收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款全部留歸當地財政,專項用於能源、交通、教育、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及企業的技術改造。
第十條本辦法由雲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少數民族地區、貧困縣、邊疆縣名單
昆明市:路南、祿勸縣。
昭通地區:魯甸、巧家、永善、鎮雄、彝良縣。
曲靖地區:尋甸、會澤縣
楚雄州:楚雄市,雙柏、牟定、南華、姚安、大姚、永仁、元謀、武定、祿豐縣。
玉溪地區:峨山、新平、元江縣。
紅河州:箇舊、開遠市,蒙自、建水、石屏、彌勒、瀘西、元陽、紅河、綠春、屏邊、河口、金平縣。
文山州:文山、硯山、西疇、馬關、丘北、廣南、富寧、麻栗坡縣。
思茅地區:普洱、鎮沅、景東、景谷、墨江、孟連、瀾滄、西盟、江城縣。
西雙版納州:景洪、勐海、勐臘縣。
大理州:大理市,祥雲、賓川、彌渡、永平、雲龍、洱源、劍川、鶴慶、巍山、南澗、漾濞縣。
保山地區:龍陵、騰衝縣。
德宏州:畹町、瑞麗市,潞西、盈江、隴川、梁河縣。
麗江地區:麗江、寧蒗縣。
怒江州:瀘水、福汞、蘭坪、貢山縣。
迪慶州:中甸、德欽、維西縣。
臨滄地區:滄源、雙江、耿馬、雲縣、鎮康縣。
少數民族地區、貧困縣、邊疆縣以外的縣(市、區)名單
昆明市: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區、呈貢、晉寧、安寧、富民、宜良、嵩明縣。
東川市
昭通地區:昭通市,鹽津、大關、綏江、威信、水富縣。
曲靖地區:曲靖市,馬龍、宣威、富源,羅平、師宗、陸良縣。
玉溪地區:玉溪市,江川、澄江、通海、華寧、易門縣。
思茅地區:思茅縣。
保山地區:保山市、施甸、昌寧縣。
麗江地區:永勝、華坪縣。
臨滄地區:臨滄、鳳慶、永德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