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質災害處置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雲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地震除外),主要包括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省人民政府對重大級、特大級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給予支持。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為重大級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造成極大社會影響的為特大級地質災害。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級、特大級地質災害及其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重大級、特大級地質災害及其隱患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進行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
第五條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級、較大級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不大的為一般級地質災害;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較大的為較大級地質災害。
地、州、市、縣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一般級、較大級地質災害或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置,並把處置結果逐級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並抄送有關部門。報告地質災害隱患、地質災害發生情況和處置結果,必須真實、客觀,不得虛報、瞞報。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重大級、特大級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協調配合。
第七條 省直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中的職責劃分: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測預報、防治規劃、應急調查及治理工程等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地質災害的救災協調、災情查核、災民轉移安置、救災物資發放及民房搬遷建設等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地質災害發生區的傷員救治、疫情處置等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地質災害的宣傳報導工作,統一宣傳口徑,根據職能部門提供的通稿,確定刊播災情的新聞單位。一般級地質災害不作宣傳報導;較大級地質災害可由雲南日報社、雲南電視台、雲南人民廣播電台作簡短報導;重大、特大級地質災害各新聞單位按要求作宣傳報導。各新聞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新聞紀律,確保新聞報導的真實性、準確性。
省建設廳、交通廳、教育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電力局、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能負責地質災害發生後的各項恢復重建工作,確保當地生產、生活、教學秩序恢復正常。
省計委、財政廳負責按省人民政府的決定事項商有關部門安排救災、治理等專項經費。
第八條 省級正常安排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預算(含國家安排我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省級資金配套),由省財政廳商省國土資源廳研究確定安排,主要用於重點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補助、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預測預報等。
發生重大、特大級地質災害,省給予一定支持補助,經費由省財政專項安排。
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災民搬遷、恢復重建等經費按原渠道辦理,由省財政廳商省民政廳等部門研究確定安排。
第九條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直有關部門必須抓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在接到地質災害報告後,未處理或者處理不及時而造成地質災害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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