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細則
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
(2015年11月26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公園管理,保護、利用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園的設立、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家公園是指經批准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遊憩展示和社區發展等功能的保護區域。
第四條 國家公園管理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適度利用、共享發展的原則,採取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分區分類的管理方式。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公園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管理協調機制,將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國家公園的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文化、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國家公園規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保護國家公園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完善保護設施;
(四)開展國家公園的資源調查、巡護監測、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遊憩展示等工作,引導社區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五)監督管理國家公園內的經營服務活動;
(六)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雲南省國家公園地方標準。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公園專家諮詢機制,對國家公園的劃定、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評估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國家公園的保護、科學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動。
第二章 設立與規劃
第十條 國家公園的設立應當符合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和雲南省國家公園地方標準,由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國家公園的名稱、範圍、界線、功能分區的變更或者國家公園的撤銷,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設立國家公園應當以國有自然資源為主。需要將非國有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或者其他財產劃入國家公園範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徵得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並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確需徵收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國家公園規劃包括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以及單個國家公園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國家公園規劃應當與其他法定規劃相銜接,並按照下列規定編制和批准:
(一)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國家公園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國家公園的詳細規劃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徵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國家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按照功能和管理目標一般劃分為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
嚴格保護區是國家公園內自然生態系統保存較為完整或者核心資源分布較為集中、自然環境較為脆弱的區域。
生態保育區是國家公園內維持較大面積的原生生態系統或者已遭到不同程度破壞而需要自然恢復的區域。
遊憩展示區是國家公園內展示自然風光和人文景觀的區域。
傳統利用區是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生產、生活集中的區域。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界線設立界標,並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國家公園的界標。
第十五條 國家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公園規劃,禁止建設與國家公園保護目標不相符的項目或者設立各類開發區,已經建設的,應當有計畫遷出。
嚴格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生態保育區內禁止建設除保護、監測設施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遊憩展示區、傳統利用區內建設經營服務設施和公共基礎設施的,應當減少對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並與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相協調。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隊伍建設,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家公園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對國家公園的保護與利用情況進行監測,並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對國家公園進行保護:
(一)建立巡護體系,對資源、環境和干擾活動進行觀察、記錄,制止破壞資源、環境的行為;
(二)建立監測體系,定期對國家公園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人類活動情況進行監測;
(三)開展科普教育,加強科學研究,並將研究成果運用於國家公園的保護和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國家公園核心資源進行調查、編目,建立檔案,設定保護標誌;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態修復、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以及土石流、山體滑坡防治等工作。
第十九條 嚴格保護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生態保育區禁止開展除保護和科學研究以外的活動。
在國家公園內開展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簽訂協定,明確資源使用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遊憩展示區可以開展與國家公園保護目標相協調的遊憩活動;傳統利用區可以開展遊憩服務和傳統生產經營活動。
遊憩展示區、傳統利用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毀林、毀草、開荒、開礦、選礦等;
(二)經營性挖沙、採石、取土、取水等;
(三)規模化養殖;
(四)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五)擅自引入、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
(六)擅自獵捕、採集列入保護名錄的野生動植物;
(七)破壞公共設施;
(八)刻劃塗污,隨地便溺,亂扔垃圾等。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估制度,組織有關專家每5年對國家公園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評估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四章 利用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 遊憩展示區、傳統利用區內開展下列活動,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一)拍攝影視作品;
(二)舉辦大型活動;
(三)獲取生物標本;
(四)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五)擺攤設點、搭建帳篷。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生態預警機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資源監測結果,嚴格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和遊客人數。
第二十四條 國家公園的經營服務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通過特許將項目授予經營者投資、建設、經營,期限屆滿後無償移交給授權主體;
(二)在一定期限內,將政府投資的設施有償移交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後無償交還授權主體;
(三)在一定期限內,委託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園的經營服務項目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經專家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後,採用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契約。
國家公園的特許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擅自轉讓的,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園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收入納入預算專項管理,主要用於國家公園的生態補償、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管理,以及扶持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的發展等。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園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定向援助、產業轉移、社區共管等方式,幫助原住居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扶持國家公園內和毗鄰社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鼓勵當地社區居民參與國家公園的保護。
國家公園的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需要招錄或者聘用員工的,應當優先招錄或者聘用國家公園內和毗鄰社區的居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或者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項規定的,依法賠償損失,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穫取的生物標本,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國家公園管理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雲南生態區位重要、生物多樣性豐富、景觀資源富集,但生態十分脆弱,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吸收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建立國家公園是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創新和重大舉措;是我省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綠色經濟強省的重要基礎;是發揮我省特殊的生態優勢,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把我省建設成為我國重要生物多樣性寶庫和西南生態安全螢幕障的迫切要求。
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健全國土空間開發、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建立國家公園體制”。制定《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建立國家公園管理體制,規範國家公園的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我省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現狀的客觀要求,是實現資源有效保護,產生良好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緩解資源保護與地區發展矛盾,提高公眾資源保護意識,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自1996年起,我省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國家公園模式的探索。2006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設國家公園的部署,我省以碧塔海省級自然保護區及周邊森林和濕地資源為依託,於2007年6月建立了我國大陸第一個國家公園——普達措國家公園。2008年6月,國家林業局批准雲南省作為我國唯一的國家公園建設試點省。省人民政府明確了省林業廳為國家公園管理部門,並加掛了“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辦公室”的牌子。我省先後制定了《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綱要》《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和8項國家公園地方技術標準,批准建立了8個國家公園,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改善民生、旅遊提質增效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我省的實踐證明,建設國家公園,既可以有效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又可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促進社區和諧穩定,增強公眾保護意識,增強民族凝聚力和自豪感,促進邊疆民族團結進步和社會繁榮穩定。2014年3月,國家林業局對我省國家公園建設試點進行了專題調研,並給予了高度評價。2014年4月,由國家林業局、雲南省人民政府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共同主辦,在昆明召開了“國家公園建設研討會”,向全國介紹推廣了“雲南國家公園模式”經驗。但是,由於缺少國家公園管理的法律法規,我省的國家公園建設試點在管理體制、規劃、建設、保護、經營管理及資金投入等方面受到制約,國家公園諸多功能還難以得到有效發揮,個別國家公園正在面臨著高山草甸等資源受到破壞的威脅,亟待制定《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將我省的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並通過立法規範國家公園的管理行為,妥善解決國家公園資源保護與利用中的問題,也為國家公園體制的建立先行先試,為國家層面的有關立法探索經驗。同時,儘快制定《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也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具體體現和重要舉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家公園立法工作。2011年,省政協提出“儘快啟動地方立法,制定《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的建議。2013年,經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會將《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列入了《雲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一類項目。2014年,省人民政府將《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列入了2014年立法工作計畫。2014年7月,省委、省政府將《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列入了《雲南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總體方案》,並明確要求於2015年公布施行。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省林業廳於2009年成立了條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組,在認真總結我省國家公園建設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大量調查研究,起草了條例草案並於2014年3月報送省人民政府。省法制辦收到該條例草案後,書面徵求了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上網公開徵求了公眾意見。先後到西雙版納州、普洱市開展了調研,赴四川省進行了學習考察,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座談會、政協立法協商會、專家諮詢會和專家論證會。在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經2014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共7章37條,分別為總則、設立與審批、規劃與建設、保護與管理、經營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是:
(一)關於國家公園的定義
國家公園是一種以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為主要目標的保護地模式,是世界通用的IUCN保護地體系的第二類別,是一個專屬名詞。在加強保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開展遊憩等非消耗性資源利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因此,不能將其簡單地等同於旅遊開發項目,等同於“國家所有”、“國家審批”的公園。在條例草案起草和審查過程中,我們在開展國家公園有關研究基礎上,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參照國際通行的國家公園概念,突出國家公園的保護地本質。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家公園,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和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遊憩展示和社區發展等功能的特定保護區域。(第三條)
(二)關於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
國家公園由具備資源管理職責和能力的部門實施管理,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的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公園應當建立“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保護、統一開發”管理體制的要求,以及省林業廳“三定”方案,結合我省資源管理、隊伍建設、保護投入等實際情況,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公園的管理和監督;二是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三是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公園的管理,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履行有關職責。(第五條、第六條)
(三)關於國家公園與其他保護地銜接的問題
截至2013年底,我省已建立自然保護區157個、森林公園41個、國際重要濕地4個、國家濕地公園7個,以及一些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共同構成了我省的保護地體系。因為各類保護地絕大部分以森林及濕地資源為主要依託,所以保護地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重疊。在長期的保護地管理中,各類保護地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實施管理,形成了良好的合作關係。目前,我省已經很少有大面積的原生生態系統可以劃建國家公園。為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有效整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濕地公園以及其他有價值的森林和濕地資源,建設國家公園,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一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國家公園規劃應當與其他法定規劃相銜接;三是屬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者緩衝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國家公園的特許經營
國家公園屬於公共資源管理的範疇,為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根據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對國家公園經營項目實行特許制度。這樣既可以避免行政管理者直接參與經營活動,實現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又可以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引入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為公眾提供專業化、高質量的服務,還可以拓寬建設資金投入和籌集生態保護資金的渠道,彌補政府資金投入不足。(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向常委會作關於《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安排,農業工作委員會收到省政府議案後,及時將條例草案發往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刊登在雲南人大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分別組織召開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及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組成調研組赴省內、外進行調研,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參閱了有關資料,反覆修改和論證。2015年7月1日,農工委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省的自然、人文及其景觀資源在全國乃至全世界享有盛譽。良好的生態環境,豐富、多樣、珍貴的生物和地理、文化景觀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寶貴資源。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以自然保護區為主,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等為載體的資源保護、管理與利用體系的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模式已不適應,保護與發展的問題日漸凸顯。國家公園管理模式是當前解決資源保護與利用比較好的管理模式。2008年,國家林業局批准雲南省作為全國唯一的國家公園建設試點省,要求“研究和完善相關政策,建立相應的法規、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2015年1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的通知》,我省列入國家公園體制建設試點9個省份之一。多年來,我省在國家公園試點體制建設實踐中,探索出了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雲南實際的國家公園的管理模式,並且建成了普達措、老君山等8個國家公園,對自然資源地進行了有效地保護和合理的利用。但是,由於缺少國家公園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公園的建設在規劃、保護、經費投入和經營管理等方面受到制約,諸多功能難以有效發揮,已成為我省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因此儘快制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地方特色的國家公園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目前,國家尚未出台國家公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草案以國家林業局《關於同意將雲南省列為國家公園建設試點的通知》、《雲南省國家公園發展規劃綱要》、《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等政策、檔案為依據,與《物權法》、《森林法》,國務院《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總結了我省國家公園管理方面成功經驗,其調整對象、執法主體和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法律關係清楚。突出了雲南的特點,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對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在國家公園建設中補充規定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建議
建議在第十九條第(一)項中補充規定破壞環境的行為作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通過建立巡視體系制止的行為之一;在第(六)項中補充“環境保護”作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調環境保護在國家公園建設中的重要性。
(二)關於在國家公園開發建設中補充規定對人文資源保護方面的建議
建議在第二十一條中補充“人文資源”作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制定的保護方案之一,增強國家公園開發建設中重視人文資源的保護意識。同時,為方案得以有效落實,建議補充建設單位要負責方案實施的規定。
(三)關於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內有關活動的禁止性規定方面的建議
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是關於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內有關活動的禁止性規定。國家公園的嚴格保護區和生態保育區涵蓋了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和非自然保護區,對確需進入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有關活動的準入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已有規定,建議該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進入嚴格保護區。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的,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和“生態保育區禁止開展除保護和科研以外的活動。因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需要進入的,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較為清楚明了。
(四)關於結合我省實際,需要補充完善方面的建議
結合我省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的需要,建議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關於國家公園遊憩展示區、傳統利用區禁止性活動的規定中補充“毀草”和“投放、種植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生物物種”作為禁止性行為。
(五)關於進一步明確國家公園的經營和利用方面的建議
1、建議將第四條中“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管理”修改為“特許經營的方式管理”,在總則中明確特許經營為國家公園管理方式之一,以利於自然、人文資源的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
2、建議第二十九條刪除“上繳省級國庫,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執行”的文字表述,明確國家公園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收入使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此外,對生物標本專有名詞的解釋建議刪除,對條例草案中一些邏輯順序、文字表述,建議調整和修改,使表達更加規範、準確,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建議修改稿。農工委認為,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國家公園管理的實際情況,而且重點突出、特點明顯,條文表述更加精煉、準確,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肯定,同時提出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梳理和研究,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家、相關部門論證會,徵求了已建8個國家公園和部分待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建議,並在此基礎上與一審委員會農工委和省林業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共同對條例草案進行認真研究和修改。11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在第一條中增加了“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表述,以體現習總書記考察雲南時提出“成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要求和中央《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精神。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第三條關於國家公園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完善,以適應中央關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要求。文字表述為:“本條例所稱國家公園是指經批准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遊憩展示和社區發展等功能的保護區域。”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專家提出,第四條關於國家公園管理的原則和方式應當體現國家公園的公益性和實行更加嚴格保護的精神。經研究,將此條修改為:“國家公園管理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適度利用、共享發展的原則,採取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分區分類的管理方式。”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一條關於對國家公園開展評估的規定不夠全面具體。經研究,將此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每5年對國家公園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評估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和文字作了一些調整、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相關上位法精神,符合我省實際,體現了先行先試,改革於法有據的精神,已經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在11月26日召開的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通過二審審議,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共6章,34條,分別為總則、設立與規劃、保護與管理、利用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對國家公園的定義、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國家公園與其他保護地銜接問題,以及關於國家公園的特許經營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在《條例(草案)》第一條中增加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表述,以體現習總書記考察雲南時提出“成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要求和中央《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精神。
關於國家公園的定義,文字表述為:“本條例所稱國家公園是指經批准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遊憩展示和社區發展等功能的保護區域。”
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設立國家公園應當以國有自然資源為主。需要將非國有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或者其他財產劃入國家公園範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徵得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並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確需徵收的,應當依法辦理。
關於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一是省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公園的管理和監督;二是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三是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明確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公園的管理,接受本級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履行有關職責。
關於國家公園的經營服務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特許經營可採取在一定期限內,通過特許將項目授予經營者投資、建設、經營,期限屆滿後無償移交給授權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將政府投資的設施有償移交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屆滿後無償交還授權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委託特許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此次提交的《條例(草案)》還明確了國家公園將劃分為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遊憩展示區、傳統利用區內拍攝影視作品,舉辦大型活動,獲取生物標本,設定、張貼商業廣告,擺攤設點、搭建帳篷應當經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雲南省自1996年起率先在全國開展國家公園模式的探索,目前已批准建立8個國家公園,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改善民生、旅遊提質增效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雲南國家公園模式”在全國受到推廣。《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草案)》的通過,彰顯了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的立法特點,體現了立法引領改革的精神,符合國務院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保護地功能重組,合理界定國家公園範圍、實行更嚴格保護的生態文明建設改革要求,將為雲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民族團結進步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充分體現了雲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林業法制的重視與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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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2月24日獲悉,在總結20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雲南省先行先試,出台了《雲南省國家公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規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系大陸首部地方性國家公園管理法規。
“嚴格保護區”禁止建設建築物,違者最高處100萬元罰款
《條例》明確,國家公園是指經批准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遊憩展示和社區發展等功能的保護區域。目前我省共有8個國家公園。
按照功能和管理目標,國家公園一般劃分為嚴格保護區、生態保育區、遊憩展示區和傳統利用區。
其中,“嚴格保護區”是國家公園內自然生態系統保存較為完整或者核心資源分布較為集中、自然環境較為脆弱的區域。《條例》明確規定,嚴格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違者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條例》還規定,嚴格保護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進入。
國家公園的經營服務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除生態保護外,國家公園也是一個給民眾提供休閒娛樂的地方,也就必然會涉及到經營服務項目,對於這一點,《條例》明確,國家公園的經營服務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雲南省林業廳副廳長夏留常說,特許就是設立了準入門檻,“要審核各方面資質,必須符合公園實際,且對現有生態不造成危害,才能批給它經營。”
國家公園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收入納入預算專項管理,主要用於國家公園的生態補償、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管理,以及扶持國家公園內原住居民的發展等。
此外《條例》還明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生態預警機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資源監測結果,嚴格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和遊客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