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我省國家公務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以適應國家行政機關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培訓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我省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行政機關工作的性質、職能及職位的要求,有組織、有計畫地對國家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三條國家公務員培訓的原則: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為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參加培訓是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作為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培訓分類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
第六條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進入國家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新錄用人員樹立公僕意識,了解國家行政機關的特點、職能及運作程式,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和行為規範,以符合行政機關工作職位的基本要求。
初任培訓在試用期內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10天,培訓合格者方能任職、定級。未參加培訓和培訓不合格者不能任職、定級。
任職培訓是對省直行政機關晉升副處級以上,地、州、市、縣行政機關晉升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按照相應職位的要求進行的培訓。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其政治、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提高其組織、決策、協調和創新能力,以適應所任領導職務的要求。
任職培訓一般應先培訓後到職。確有特殊困難,經任免機關批准,亦可先到職後培訓,但必須在到職1年內完成。
任職培訓時間,副縣(處)級以上不少於30天。
調入行政機關任職和在行政機關內部晉升為助理調研員以上,地、州、市、縣行政機關晉升為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本《暫行規定》第七條的原則執行。
第九條專門業務培訓是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不同工作業務和工作技能要求進行的培訓。通過培訓,使不同行業、不同崗位的國家公務員增強業務技術能力,以適應履行專項業務工作的需要。
專門業務培訓根據需要組織實施。培訓時間根據掌握專門工作所需技能的內容,由各地各部門確定。專門業務培訓方案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未經專門業務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專門業務工作。
更新知識培訓是對全體在職國家公務員進行的以增新、補充、拓寬相關知識為目的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國家公務員及時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能、新信息,以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更新知識培訓以5年為一個周期,每人每年參加更新知識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一個周期內可採取集中時間培訓,亦可分年度集中培訓。
經任免機關或國家公務員培訓綜合管理機構批准,對組織人事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在同一周期內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相同內容的培訓,在國家公務員培訓中予以認可。
第三章 培訓科目
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培訓科目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根據不同類型的培訓在內容上應有所側重。
第十三條公共必修課是各類培訓必須設定的科目,主要內容包括鄧小平理論、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政管理理論、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技術知識、公文寫作與處理知識以及根據云南特點必須設定的內容。任職培訓增加領導科學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等內容。
公共必修課教材,統一使用國家人事部編印的和省人事廳根據國家人事部制定的教學大綱編寫或選定的教材。
專業必修課是根據各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需要設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科目。教材由各業務主管部門選定或編寫。
第十五條選修課是面向社會、面向市場、面向世界,為拓寬國家公務員知識技術領域設定的科目。教材由省人事廳統一組織編寫或選定。
第四章 施教機構
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實行資格認定製度。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的行政院校,政府各工作部門所屬的國家公務員培訓機構、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和其他施教機構,由省、地(州、市)人事部門按照規定的資格條件、程式認定。地、州、市級施教機構,須報省人事廳備案。取得資格的培訓施教機構,方可承擔國家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十七條雲南省行政學院是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基地。主要承擔全省縣(處)級以上國家公務員的各類培訓和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教師的培訓。
第十八條經認定的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主要承擔本部門,本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
第十九條經認定的各地、州、市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主要承擔本地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科級及以下國家公務員的各類培訓。
第二十條經認定的各縣、市(區)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主要承擔本縣、市(區)科員及以下國家公務員的各類培訓。
第二十一條各級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業務指導,按照統一規劃實施教學活動,進行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在國家公務員培訓中發揮主要作用。
第二十二條培訓施教機構的教師實行專兼職相結合,以兼職為主。專職教師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教師的各種待遇。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培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省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人事機構是本部門、本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部門,在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組織協調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人事廳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負責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資格條件的審核認定;負責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計畫的審定;負責國家公務員培訓教材的選定和編寫;負責全省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的製作和管理;負責調查研究、指導、協調、檢查和評估各地、各部門國家公務員培訓和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省政府各工作部門人事機構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由各部門自行確定,並報省人事廳備案。
各地、州、市人事部門在公務員培訓方面的主要職責由各地、州、市確定,並報省人事廳備案。
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制度。培訓證書由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編號,地方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統一管理,公務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具體管理和發放。
第二十七條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制度。國家公務員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考核結果記入證書,作為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晉升職務和年度考核確定等次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申報制度。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組織國家公務員培訓,應事先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報培訓計畫,徵得同意並聯合行文,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評估制度。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定期對各施教機構的培訓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總結經驗,表彰先進,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條國家公務員培訓實行統計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地區、各部門將國家公務員培訓情況綜合統計報省人事廳。
第三十一條國家公務員培訓補助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按照當年審定的培訓計畫,並根據本級政府的財政情況核定培訓補助經費,以確保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的順利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暫行規定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