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區司法所管理辦法

昆明市官渡區司法所管理辦法由官渡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

為加強對司法所的管理,充分發揮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中的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兩所一庭”建設的精神、法務部《關於創建規範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4〕27號)、《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司發〔2006〕10號)和雲南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司法所建設的意見(雲司基〔2009〕6號)及市、區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工作的相關檔案精神,結合官渡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司法所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持抓基層、打基礎、堅持建設管理、工作並重,全面加強司法所各項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幹部隊伍綜合素質,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業務能力,充分發揮其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建設富裕、秀美、和諧、效率官渡中的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條司法所管理工作目標:司法所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基礎裝備水平和業務經費保障能力明顯提升,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創建“平安官渡”、促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服務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人民民眾中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

第二章 組織隊伍管理

第三條司法所是區司法局在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司法所按行政區劃單獨設定,每個街道設定一個司法所。

第四條司法所實行區司法局和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為主的管理體制。街道辦事處負責根據維護社會穩定系列檔案和上級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本街道實際,圍繞當前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司法所的各項職能作用。

第五條司法所應當由三名以上國家公務員組成,設所長一人。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根據需要可設副所長。不足人員由街道配備。

第六條司法所工作人員應為熱愛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工作經驗的國家公務員。司法所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未達到則應通過參加脫產、函授等成人教育的學習逐步達到。新錄用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試用期滿後方可正式上崗。

第七條司法所長為副科級。所長的任免、調動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式進行。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調配由司法局與街道辦事處協商後確定。

第八條 凡有3名以上黨員的司法所應當建立黨支部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員黨組織、團組織關係由司法局總支負責管理。

第九條司法所的業務考核,由區司法局制定《崗位目標管理量化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條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考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由區司法局統一組織實施。考核等次應徵求所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意見。

第三章 行政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司法所在區司法局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能:

(一)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矛盾糾紛排查,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二)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三)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六)組織開展依法治理工作,為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八)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街道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職責和紀律

(一)司法所所長職責

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司法所所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司法所的九項職能,結合本所人員的實際,科學分工、細化任務,責任到人,制定和實行崗位責任制;

2、圍繞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中心工作,制定、落實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計畫,組織帶領全所人員完成區司法局的工作部署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有關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

3、爭取街道的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協調解決司法所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抓好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業務工作;

4、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所內管理制度,帶頭執行上級有關規定,維護所內團結,加強管理教育,充分發揮司法所的整體功能;

5、主持召開所務會議,研究司法所建設、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討論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案等;

6、負責向區司法局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請示、報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況。

副所長在所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所長的授權和分工,負責承辦和處理相關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人員職責

司法所工作人員向所長負責,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認真學習政治,刻苦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法律水平;

2、服從所長的工作安排,愛崗敬業,恪盡職守,注重質量,講求效率,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3、團結協作,主動配合本所其他同志的工作;

4、根據司法所的九項職能,針對本地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適時向所長提出工作建議或意見;

5、完成所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紀律

1、司法所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必須服從區司法局和街道辦事處的雙重管理和領導,自覺遵守上級關於請銷假的規定,不得擅離職守,司法所人員在本轄區內的請假,須經所長同意(所長須經區司法局批准),超出本轄區範圍的,由區司法局審批。

2、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中,要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行政,依法辦案,依法開展工作。不得超越職權範圍辦理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辦理的事務;不得侵犯民眾利益,從事加重民眾負擔的活動;不得私立章法;不得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對當事人施行或變相施行處罰;不得吃請受禮、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職權打擊報復;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

第四章 基礎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司法所應當有獨立的辦公用房,內設辦公室、調解室、法律服務室、檔案室、值班室、談話室等,總面積不得少於120平方米。要堅持建設標準,確保工程質量,百年大計,質量為本。堅持在規劃、設計、施工等各個環節,落實責任制,加強質量安全監管,防止出現“豆腐渣”工程。司法所辦公用房應建立檔案(含:立項審批、設計圖紙、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等)。

第十四條司法所應配有辦公桌椅、電話機、電腦、複印機、傳真機、檔案櫃、交通工具等辦公設備和必要的法制宣傳器材,逐步實現辦公現代化。辦公設備的國有資產管理由司法所設專人進行管理(報司法局備查),另司法局安排給司法所使用的中央政法補助專款購置的設備、車輛,產權登記在司法局,使用管理權劃歸司法所。

第十五條司法所的徽章、掛牌

(一)司法所辦公用房大門上方正中處應端正懸掛全國統一的“司法行政徽”,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或參加重要會議、活動時應佩戴全國統一的“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

(二)司法所應懸掛以下牌匾

官渡區司法局хх司法所

官渡區хх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

官渡區хх街道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官渡區хх街道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站

官渡區法律援助中心хх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十六條司法所應懸掛本轄區司法行政工作示意圖、司法所工作人員職責圖文、調委會聯繫圖文等,有關公開辦事的制度應上牆明示。

第十七條司法所應建立規範的法制宣傳欄(櫥窗),定期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等。

第十八條司法所辦公室內應有各種統計台帳、常用法律業務書籍、有關工具書籍等。

第十九條所容所貌整潔美觀,周圍環境清潔衛生,物品放置整齊、有序。

第五章 規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條培訓制度:市司法局主要負責培訓司法所長,區司法局主要負責培訓司法所工作人員。司法所要定期對轄區內的調解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一條崗位責任制度:區司法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司法所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到工作目標任務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政治業務學習制度: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在政治上、思想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每月不少於半天政治學習,認真學習政治理論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增強所內團結和凝聚力;

(三)每月不少於一次業務學習,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努力提高專業理論水平和業務實踐能力;

(四)按有關規定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嚴格遵守組織紀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不斷增強組織觀念和拒腐防變能力。

第二十三條請示匯報制度:

(一)堅持定期向區司法局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請示匯報工作,對重大、疑難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二)對司法所的工作計畫、民間糾紛專項排查治理、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處理和日常重要工作等,應首先向當地黨工委、辦事處請示匯報,並及時報告區司法局;

(三)對業務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應首先向區司法局請示,並及時報告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四)請示匯報工作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對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應製作公文,情況緊急時,可電話或口頭請示,但應作好記錄,以備查考。司法所每月不少於一次向區司法局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匯報工作;及時、準確填報各種業務統計表;在開展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因不請示報告而造成嚴重後果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所長負領導責任;司法所每年初應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堅持季度有講評、半年有小結、年終有總結,工作計畫和半年、年終總結應分別書面上報區司法局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業務工作登記制度。建立“五薄一冊”(即:來信來訪登記薄、學習會議記錄薄、法制宣傳登記薄、調解糾紛登記薄、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薄、調解人員花名冊),各項業務登記要全面、準確,字跡清楚,管理規範。

第二十五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司法所應針對本地民間糾紛發生髮展情況,制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計畫,有情況分析,有具體措施,有專人負責,有完成時限,有處理結果。對民間糾紛和群體性糾紛等不安定因素,每月應排查分析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並及時向當地黨政分管領導匯報處置建議。

第二十六條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制度

(一)指導轄區建立健全安置幫教工作網路體系,落實幫教工作各項措施;

(二)堅持幫教接茬制度,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回歸銜接工作,防止漏管、脫管;

(三)定期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談話教育,了解刑釋解教人員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幫教工作;

(四)爭取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積極拓展就業渠道,為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機會。

第二十七條社區矯正工作制度

(一) 嚴格按照社區矯正工作流程開展工作;

(二)對每名矯正對象指定專人負責對其開展矯正工作,做到“四知道”(知道矯正對象基本情況、居住地址、活動範圍、親屬概況);

(三)加強對表現較差的矯正對象的管理和監督,出現情況要及時上報,不得越權違規處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矯正對象進行查訪,避免矯正對象脫管、漏管情況發生;

(五)熱情周到,耐心細緻,語言文明,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壓制、推諉、拖延,不得收受當事人的禮品、禮金或接受吃請。

第二十八條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負責接待和處理人民民眾涉及法律援助的來信、來訪;

(二)受理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登記,並進行初步審查;

(三)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對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有權處理的部門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組織辦理屬於本所職責範圍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

(五)接待民眾要熱情周到,耐心細緻,語言文明、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壓制、推諉、拖延,不得收受當事人的禮品、禮金或接受吃請。

第二十九條檔案管理制度

(一)司法所應指定具有文書檔案工作經驗的同志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二)上級下發的檔案和司法所擬制的重要檔案、材料、業務報表及承辦的人民調解協定、法律事務(含法律服務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的重要資料等重要檔案資料,均應認真登記,公文處理完畢後,應及時立卷歸檔;

(三)卷宗的裝訂,要加封面封底,並填寫卷內目錄,統一編歸檔號;

(四)社區矯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檔案,按有關業務要求立卷歸檔並注意保密;

(五)做好檔案的借閱、使用和回收登記工作,確保檔案的完整、清潔和安全;

(六)自覺接受區司法局和檔案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條業務公開公示制度。司法所應根據自己的實際,將司法所的職能、辦事程式和結果向社會公示,便於接受民眾監督和社會監督,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的規範、有序、高效運轉。

第三十一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所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如因行政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廉政勤政制度

(一)遵守《國家公務員法》中關於公務員廉潔勤政的應該規定和公務員行為規範;

(二)勤奮敬業、作風務實,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三)公正執法、熱情服務,不得利用職權向當事人“吃、拿、卡、要”。

第六章 財務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區司法局要認真落實省司法廳和省財政聯合下發的《雲南省縣(區)級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通知》,按三年達標的要求,把區、街道司法行政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全區司法行政工作能有效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提供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各街道辦事處要設有相應司法行政工作賬戶,對區下撥的各項經費進行核算,司法所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各街道司法所工作經費,由街道辦事處每年年底按規定編制經費預算(經費預算不得低於3萬元,並逐年遞增),經費內容含普法及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兩勞安置幫教、法律援助等,並上報區政府作統籌安排,由區財政按所需經費下達。按省司法廳有關檔案精神要求,普法宣傳經費按當地常駐人口每人不低於0.8元計算,列入各街道年度預算。

第三十六條司法所的業務培訓(含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表彰經費等由區司法局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經費預算。

第三十七條司法所的基礎設施建設、辦公設備的購置等所需資金,按有關規定分別由上級和區、街道共同分擔。

第三十八條司法所的財務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區司法局應加強對司法所財務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違反規定的,應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獎勵與懲戒

第三十九條 獎勵

(一)區司法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以及執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司法所及工作人員的獎勵,按照《法務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試行稿)》、《法務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資的實施意見》(司法通[1997]11號)和《補充意見》(司法通[1998108號]以及《雲南省行政獎勵暫行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11號令)的有關規定報批;

(二)對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擬申報由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表彰的先進集體或先進工作者,按表彰單位規定的條件和申報程式報批;

(三)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司法所長福利待遇與本街道辦事處同級別領導待遇相同,司法所長在區司法局享受的福利待遇與本街道辦事處同級別領導享受的福利待遇的差額部分由所在街道承擔。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與本街道辦事處同等人員福利待遇相同。

第四十條懲戒

(一)司法所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法務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試行稿)》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二)對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視情節、後果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三)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依照《公務員法》第九十條之規定申請覆核或提出申訴 。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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