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健康管理促進會

雲南省健康管理促進會

雲南省健康管理促進會,屬於雲南省一級學會,經雲南省衛生廳批准同意由雲南省科協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於2010年4月2日在雲南省民政廳註冊成立。主要業務範圍包括四大類:健康服務、健康科技、健康產品和數字健康;七個專業:數字模型開發、營養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宣傳、專業人才培訓、智慧醫療建設、慢病干預指導、健康綜合服務。 學會由雲南區域致力於健康產業發展、從事健康研究、管理和服務的科技工作者、相關工作人員及熱愛健康事業的個人、 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學會團結熱衷於健康產業發展的各界人士, 攜手研究和探討健康事務、健康服務及健康管理的新模式,為提高人民健康保障水平做貢獻,為促進有中國 特色的健康管理事業發展做貢獻。

發展歷史

雲南省健康管理促進會,其前身為雲南生物醫藥保健科技協會於2000年7月19日在雲南省民政廳正式註冊成立,業務主管單位為雲南省科學技術協會。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社團業務範圍的不斷擴展,於2010年4月2日經雲南省科協、雲南省衛生廳同意,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更名為雲南省健康管理促進會。是由在雲南地區的致力於健康產業研究、管理和服務的科技工作者、相關工作人員及熱愛健康事業的個人、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團結熱衷於健康產業發展的各界人士,攜手研究和探討健康事務、健康服務及健康管理的新模式,為提高人民健康保障水平做貢獻,為促進有中國特色的健康管理事業發展做貢獻。

建設宗旨

其成立的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針,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貫徹實事求是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廣泛團結有志於健康事業及相關產業的研究、管理和服務的各方面人士,開展學術研究、經驗交流、學習培訓。促進健康產業的良性發展,進一步發揮健康事務、健康服務和健康管理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業務範圍

1、弘揚科學創新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健康生活方式;

2、積極開展與本學科有關的科普宣傳、科技考察、學術研討及合作交流等活動,編輯出版會刊以及與本會有關的圖書資料,介紹健康管理領域最新動態;

3、協助推進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推動大健康觀念的樹立,以“提高生命質量,促進全人類健康長壽和實現人人健康”為奮鬥目標。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實現上述目標做貢獻;

4、承接有關團體和部門委託的工作和任務,組織廣大會員和相關科技作者,廣泛進行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技與經濟、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結合;

5、開發和儲備專業科技人才資源,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為社會發現並推薦人才,增進經驗與技術交流,幫助健康管理從業人員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6、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研成果的迅速轉化,為健康事務和健康管理的實施做好配套服務,集中力量開展技術攻關和模式創新工作;

7、積極開展相關調研工作,信息化資料庫建立和健康管理(個體健康維護與促進,群體健康干預與指導等)技術模型的開發,有目的、有計畫的組織人才健康保障計畫(如企業家保健等),未成年人健康保護計畫和中老年健康管理計畫的實施,為支持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做貢獻。

組織架構

雲南省健康管理促進會,目前擁有單位會員33家,個人會員69人,理事21人,常務理事7人,下設機構1家(昆明市健康管理研究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促進會名稱:雲南省健康管理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Yunnan Provincial Health Management Promo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於生物醫藥保健事業的生產和科研單位與熱愛保健事業的科技人員與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健康管理及相關產業的個人、機構、企事業團體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

嚴格遵守我國憲法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組織和團結全省健康管理科技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雲南健康管理事業的發展。普及健康管理知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科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雲南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地址:昆明市塘雙路2號自由港大廈7A-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堅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科普法》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弘揚科學創新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健康生活方式。

(二)組織廣大會員和相關科技工作者廣泛進行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技與經濟、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結合;舉辦專題科普講座與科技展覽,促進社會主義健康產業的良性發展。

(三)積極開展與本學科有關的科普宣傳、科技考察、學術研討及合作交流等活動,編輯出版會刊以及與本會有關的圖書資料,介紹健康管理領域最新的動態。承接有關團體和部門委託的工作和任務,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服務。

(四)積極動員和鼓勵各相關專業學科的科技人員,共同推動健康管理的實施與發展,對健康管理事務的職業化發展模式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通過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發現並推薦人才,幫助健康管理從業人員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五)協助相關部門和機構為推動健康管理的科學發展觀服務,為制定健康管理的實施計畫與方案服務,為提高個體或團體的健康保障水平服務。積極參與和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六)開發和儲備專業科技人才資源,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健康管理的良性發展為努力方向。為社會各方推薦專業人才,增進經驗與技術交流,提高健康管理的專業水平。

(七)協助推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第三次革命,以“提高生命質量,促進全人類健康長壽和實現人人健康為奮鬥目標”。進一步樹立健康新觀念和大衛生觀念,堅持可持續發展策略,保護環境。積極發展和推動社區、家庭及自我等綜合性健康管理措施。為實現上述目標做貢獻。

(八)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研成果迅速轉化為生產力,為健康保健和健康管理開發系統干預措施與方案,通過預測、預防、監測、管理等手段儘量避開或避免藥物傷害和手術風險,有效降低醫療成本、減少醫療費用的支出。

(九)協助做好個體和群體的健康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的健康調查與研究。建立系統的人才健康保障計畫(如企業家保健等),為支持地方經濟的持續發展做貢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熱心於保健事業的各醫藥保健產品的生產和科研單位與熱愛保健事業的個人及從事健康管理及相關產業的個人、機構、企事業團體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願為本會工作。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單位會員

自願加入本會的醫藥保健產品生產、科研單位,需將如下資料和《單位會員入會申請表》一同寄送我會。

1、國家有關單位批准頒發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檔案;

2、醫藥保健產品完備的技術資料(複印件)和技術來源證明或說明;

3、醫藥保健產品的說明書等有關產品的性能介紹。

(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的主要負責人和保健科技人員、對醫藥保健事業有一定貢獻的人、以及從事健康管理及相關產業的人,經自願申請,本會同意,才可加入本會。

2、 填寫《個人會員申請登記表》,並附免冠照片二張(如有發明、獎勵等證

書請附複印件)寄交本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提供參加國內外各種促銷活動的權利;

(四)優先向消費者推薦醫藥保健產品;優先向外商推薦優質醫藥保健產品,打入國際市場;

(五)優先對新產品向衛生部推薦組織專家鑑定;

(六)生產的醫藥保健產品優先申請給予認證;

(七)優先引進外資,並為其在國外設廠創造條件;

(八)個人會員可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並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的各種信息資料和書刊;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

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科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提供醫藥保健科技諮詢、服務的收入;

(三)醫藥保健科技出版的收入;

(四)舉辦各種保健科技活動的收入;

(五)接受捐款與贊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會費收取標準:

1、 單位會員:大型企業 1500-2000元/每年;小型工業企業800-1000元/每年;科研機構300-500元/每年。

2、個人會員50-100元/每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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