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一條 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在昭通、曲靖、玉溪、思茅、保山、麗江、臨滄地區設立工作委員會。
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各地區設立的派出工作機構,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其中,專職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聽取、討論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項的匯報。
(三)聽取、討論地區行政公署關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匯報。
(四)依照《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採取審閱檔案、聽取工作匯報、執法檢查、組織視察等方式,開展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監督工作。
(五)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人員,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聯繫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督促辦理代表提出的應由本地區解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代表的來信來訪工作。
(七)受理人民民眾對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和控告。
(八)負責同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聯繫。
(九)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十)組織徵求對國家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重要議題的意見。
(十一)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也可以由主任委託副主任召集,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地區工作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決定問題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根據需要,地區行政公署及其所屬有關工作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以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本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八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經費列入本地區的財政預算。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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