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區人民法院

負責全院審判管理工作。 負責對本院執行異議的審查工作。 負責人民陪審員工作。

機構概況

1954年長沙市設立郊區辦事處,1957年設立東郊、西郊人民法庭。1958年9月,長沙市東、西郊人民法庭合稱長沙市郊區人民法庭,地點韭菜園。1959年2月,長沙縣、望城縣、郊區合併為長沙縣,長沙市郊區人民法庭隨行政區劃的變化,停止運轉,郊區法庭案卷移交長沙縣法院。1962年1月17日,大托、榔梨兩法庭合併為郊區人民法院,地點設毛家咀。1962年6月嶽麓人民法院和郊區人民法院合署辦公,地點設毛家咀。1964年5月將原郊區法庭刑事案卷由長沙縣調回,在此辦公延至“文革”前夕。“文革”中,法院工作處於癱瘓,因實行軍管人民法院審判業務一度停止。1968年4月設立長沙市郊區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法院機構被撤消,審判職能由人保組內的審判組行使。1973年7月,長沙市郊區人民法院恢復辦公,地點設人民路83號,1991年遷至楊家山。1996年底郊區隨長沙市區劃調整改為雨花區,原郊區人民法院改稱為雨花區人民法院。在內部機構設定上,1957年建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1980年建經濟審判庭,1986年建執行庭,1987年建行政庭,1989年改刑事二庭為告訴申訴庭,並建房產土地庭,1995年設立案庭,告訴申訴庭變更為審判監督庭。1996年區劃調整前設有十個派出法庭,區劃調整後保留洞井、黎托兩個人民法庭,1998年二者合併為雨花中心法庭,並另設房地產債務法庭。2000年撤消房地產債務法庭,設經濟審判二庭,改執行庭為執行局,分設執一局、執二局。2001年撤消中心法庭,至此派出人民法庭全部撤消;撤消民庭、經一庭、經二庭,設民一、民二、民三庭;設立書記官處。2002年8月進行了機構改革,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編制精減為76人,內設機構定為12個,分別為: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工作局、辦公室(研究室)、政工室、紀檢(監察)室、書記官處、法警大隊。2005年引進各類人才,進行機構改革,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擴充至80人,內設機構14個(刑庭、民一、民二、執行工作局、行政、立案、庭前準備中心、法警大隊、審監、辦公室、研究室、政工、紀檢監察、基建辦)。
雨花區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的精神,深入落實《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在黨委的領導,在上級法院、人大的監督及多方支持下,以爭創“全國模範”和建設現代文明法院為主線,不斷加強各項基礎建設,1999年以來,我院先後70餘次獲獎,連年被評為市級“文明單位”,2003年被授予“市文明標兵單位”;2000、2002年兩度榮獲“湖南省人民滿意好法院”稱號;2003年,被省高院榮記集體一等功並被推薦參加全國模範法院的評選。2003年全省“五好基層法院”表彰會上,被授予全省第一批“五好基層法院”,再次榮記集體一等功;2001年、2003年我院分別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法院立案信訪工作先進集體”和“全國法院調研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04年被授予“信訪文明視窗單位”;2007年榮獲“全國模範法院” 。

主要職責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區委的領導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審判法律規定由雨花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2、審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審理由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4、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依法對國家賠償申請予以確認。6、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又需要雨花區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本省、外省各基層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7、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疑難問題,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辦理有關司法協助事宜。8、對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區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機構編制工作。9、管理區人民法院監察工作。10、管理區人民法院有關經費和物質裝備。11、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監督轄區內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12、完成區委、區人大和上級法院交辦的其他工作,承辦其他應由雨花區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機構設定

2011年我院設內設機構13個,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部門內工作機構7個:速裁組(設在立案庭),“少年法庭”(設在刑庭),研究室(設在辦公室),“執行庭”、“執行裁判庭”、“非訴執行局”(設在執行局),均不占內設機構數。
(一)立案庭:
負責對訴至本院各類案件,依法審查立案或登記立案或不予立案。
指導人民調解,著力促成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機制建立,加強訴前糾紛化解工作;加強訴調對接與訴前調解工作;負責立案調解工作。組成巡迴法庭為基層提供司法服務。
負責院長依職權指令及市中院指令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工作;對重大、疑難及集團訴訟案件進行立案審查聽證;負責審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辦理訴訟費收繳工作。
進行立案統計、涉訴社會矛盾統計分析。
負責案件首次開庭的排期工作。
負責民事案件庭前準備文書的送達工作。
負責在立案大廳設立訴訟材料接收、導訴視窗,安排專人接收所有來訪者提交的訴訟材料並及時轉交各內設部門,接受當事人諮詢、進行訴訟指導、訴訟引導和普法宣傳。
設立速裁組審理速裁案件。
負責本院信訪及涉法涉訴工作;對全院信訪件實行流程管理和檔案管理;負責信訪統計、統計分析;院長接待日的安排與協訪工作;本院信訪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矛盾糾紛的常規排查與專門時段的排查;對到省進京案件的複查以及協助做好上訪人的穩控工作;負責按院長指令或主管院長通知複查案件。
負責抗訴案件案卷移轉交接工作。
(二)刑事審判庭:
審理刑事公訴及自訴案件。
依法打擊刑事犯罪,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積極探索恢復性司法手段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完善“少年法庭”建設,加強審判和社會幫扶的對接工作,為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創造條件;做好專項審判工作。
積極穩妥地繼續開展量刑規範化工作。
(三)民事審判一庭:
審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
對以下類型民事案件負責分類指導:人格權案件、婚姻家庭、繼承案件、特殊類型侵權案件,不當得利案件、無因管理案件,涉農糾紛案件,涉軍案件,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民事案件,涉及人民調解協定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
(四)民事審判二庭:
審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
對以下類型民事案件負責分類指導:契約糾紛案件(其他民事庭管理的案件類型除外),擔保物權糾紛案件,證券、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案件,破產案件,與公司、企業有關的案件。
(五)民事審判三庭:
審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
對以下類型民事案件負責分類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建設工程契約案件,不動產登記糾紛案件,涉不動產的物權保護糾紛案件,房屋租賃契約糾紛。
(六)行政審判庭:
負責對行政訴訟立案所涉及的事實進行調查了解。
審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七)審判監督庭、審判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審理再審案件,做好服判息訴工作。法官助理或速錄員在法官指導下進行程式和實體的庭前準備工作,負責自接收案件後的所有審判輔助和事務性工作。
負責全院審判管理工作。具體包括:①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工作。②負責全院案件質量評查管理,包括報結普查,文書的抽、評查,發改案件的評查,交辦案件評查。③司法統計和統計分析工作。④對本院內設審、執部門進行司法績效考核、排名,負責上級法院對本院的績效考核和司法狀況考評工作。⑤對全院管理系統信息錄入工作進行指導與督查。⑥完善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規範,並對案件審理、執行各行為進行節點管理;負責對申請延期、剔除審限及適用簡易程式案件轉為適用普通程式案件進行審批;負責案件的審限跟蹤、警示和監督等動態管理工作,每月進行案件流程管理情況通報。⑦庭審規範和庭審質量督查工作。
歸口管理本院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委託審計、評估、鑑定、拍賣工作。
(八)執行工作局:
執行本院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證據保全裁定的執行除外);執行申請人選擇來我院申請執行、且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本轄區內、其他基層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文書;負責本院管轄範圍內的行政非訴案件強制執行;執行法律規定由我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負責對本院執行異議的審查工作。
負責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負責將執行信息正確、及時錄入“全國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協助外地法院執行。
(九)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對全院法警及聘用法警統一實行編隊管理。
參加本院大型執行活動。
負責警衛法庭、押解人犯;負責拘傳、拘留,協助逮捕;負責刑事案件相關執行事項;負責刑事案件文書送達。
負責審判區門崗、安全檢查;負責維護本院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司法事務科搞好機關保衛工作,並對外來人員來院參加訴訟或辦事進行引導。
協助立案庭、三個民事審判庭執行訴前保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負責按審理流程,將能在裁定書送達同時完成的相關案件的庭前文書送達。
負責出警協助案件審理法官完成需警力協助事項;負責辦理委託送達、委託調查、委託宣判、委託續凍及解凍等委託事項。
(十)辦公室:
協助院長和其他院領導處理全院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全院大會、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全院辦文、保密、機要工作;負責與上級法院,區人大、政協、兩辦的協調聯絡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提案、建議、批評的辦理及旁聽工作;負責督查本院及上級領導交、督辦的事項和案件,歸口管理全院督查和通報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聯點工作等本院應當參加的其他中心工作的組織管理。
內設研究室,負責文秘、信息、宣傳與調研工作。包括組織策劃與爭創活動有關的宣傳工作;負責輿情跟蹤監測工作;負責簡報編髮;負責統籌安排和管理全院調查研究、法律適用研究、總結審判工作;負責適用法律政策請示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材料等文秘工作;組織審查、彙編全院各類刊物、行政管理制度等文化建設活動。
(十一)司法事務科:
協同有關部門制訂人民法院財務、裝備管理政策和規定;負責本院基建、財務和本院幹部職工住房公基金工作;負責本院固定資產、其他財產及物業管理;
負責訴訟費管理;負責執行財物、贓款贓物的管理;負責本院物資裝備的計畫、採購、管理和調撥等工作;負責檔案、文印、圖書、報刊雜誌、安全保衛、槍枝彈藥、車輛及駕駛員、食堂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
按中院要求調、送已結案件案卷並負責收回。
負責對外接待。
最佳化審判辦公大樓管理,方便來院人員訴訟和辦事。
加強對審判和辦公的物資保障。加快數位化法庭等審判公開軟、硬體建設,支持民意溝通;加快審判辦公大樓的改造,保障和支持審判質效的提高;負責本院計算機終端和網路設備的運行維護、維修、調配和計算機及網路的安全工作;負責管理系統軟體升級。
(十二)政治工作辦公室:
協助區編制部門管理本院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院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考試錄用、考核、任免、調配、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管理、警銜評定等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協助區委和本院黨組、院黨總支抓好本院黨建、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執法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法官等級、法警警銜以及其他職稱評定、晉升等級等有關工作;負責本院人員出入境政治審查等工作;負責本院內部綜合績效考核及區對院考核工作;負責本院人員信息統計工作。
負責幹部職工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文明創建工作;負責表彰獎勵工作;負責中心組學習工作;負責全院大會會議記錄工作;本院人員參加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
負責人民陪審員工作。
負責歸口管理雇員招聘、定崗、考核、培訓及勞動契約、工資社保等工作。探索試行對雇員中的法官助理待遇提高的辦法。
負責離退休人員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負責法官協會聯絡工作。
負責本院實習生管理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和督促查處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違紀問題;受理紀檢、監察對象的申訴;負責對本院聘請形象監督員的聯繫、溝通和管理工作。
負責對本院審理執行案件進行關鍵環節的廉政審查;對行政部門和審判輔助部門工作差錯投訴的審查評查工作;對本院督查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負責涉及紀檢監察類的人大交、督辦案件的管理,辦理職責範圍內的交、督辦案件;完成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地理位置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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