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
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後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四、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52條廢止了1992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因此,上述特別規定已無法律效力,不能據此確定管轄。】
五、涉外離婚訴訟管轄
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的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的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辦理。
涉外離婚管轄情況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