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由於住房等現實條件所迫、顧及子女成長、顧全顏面以及迂迴挽救婚姻等原因,是導致“離婚不離家”現象的最主要原因。1、“合租夥伴”形同陌路
2、為女兒成長委曲求全
3、“模範夫妻”隱瞞離婚
4、感情尚存給對方機會
法律分析
一、離婚具有下列法律特徵:1、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因此,離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確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2、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存在婚姻關係。
3、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當事人私下達成離婚協定的行為,如果未遵循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式,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二、離婚引起的法律後果
離婚的法律後果,是指由於婚姻關係的解除所引起的有關權利義務的變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法律後果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基於夫妻所發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都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當然消失,如雙方的親屬關係解除,雙方都取得再婚的權利,相互撫養的義務解除,相互繼承對方遺產的資格喪失等。
2、夫妻財產關係的變更,共同財產要依法分割,共同債務要依法清償,對一方生活困難給予適當幫助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補償等。
3、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探望等,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必要時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時確定的費用的數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