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國土資源局

雙鴨山市國土資源局

(7)負責地籍的日常管理 (10)負責承辦縣局、分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土地資源規劃室。

一、辦公室
雙鴨山市國土資源局雙鴨山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政務管理。負責組織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工作會議以及省廳、市委、市政府檢查、調研會議的籌備、組織、通知工作。負責公文的收發、擬辦、傳閱、審核、印製、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的采編、分析和上報、反饋工作。負責機關各類業務檔案的管理、歸檔、借閱使用工作。負責起草工作總結、工作報告、領導講話以及大型材料的綜合工作。負責保密工作、印信使用工作;負責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接待及有關活動的聯絡、通知工作。負責辦公用品的購買、保管和發放工作。負責辦公設備的檢修與維修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編制、購置、年檢、更新、安全駕駛、維修和保養工作。負責機關職工福利工作。負責安全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值班值宿並抽查。負責機關食堂、機關浴池、鍋爐房、配電室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聘用臨時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協調工作。負責對內各科室之間的協調工作。負責對省、市上級機關的協調工作;負責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性工作任務。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考核工作;負責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目標管理。

三、計畫財務審計科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事業費及各項專項經費;編報並落實年度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對國土資源各項收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全市國土資源部門及直屬單位資金決算,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負責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管理、審驗和監督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國土資源政策調研,組織擬定全市土地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章;負責地方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彙編和諮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事宜,監督檢查系統內依法行政工作。
負責制定和實施宣傳、教育和科技發展的規劃、計畫;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對內、對外宣傳;蒐集、整理國內外土地信息;組織科技成果的評選、上報、推廣和套用;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對專業人員再教育;負責市土地學會的日常工作。

五、規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雙鴨山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區域性國土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規劃審查、負責農用地征轉用項目規劃審查、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項目規劃審查;指導和審核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礦產巨觀調控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管理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動態監測等工作;負責地籍成果檢查驗收;承辦市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發證、年檢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的確定、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全市公私產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調查審核及抵押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地籍資料公開查詢工作;負責全市動遷中土地補償工作;負責承辦中、省直單位和部隊所屬農、林、牧、漁、葦場土地劃界、落界、登記、年檢和相鄰單位、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處;指導各區、縣土地地籍管理及劃界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定並組織貫徹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及企業改制土地資源產處置和運營管理;負責國土地使用權收回、置換的管理;組織基準地價和土地年租金的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建設用地審批;組織實施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工作;

八、耕地保護科

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復墾監督工作;承辦由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的審查、報批,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核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負責對土地徵用、土地整理事業機構的業務指導。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辦法、標準 、規程、規範;依法進行全市礦產資源動態的監督管理,依法受理礦產資源占用的審核和登記發證,辦理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轉讓的儲量審批;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可供性戰略研究和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和有償使用監督管理。

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科

儲量管理政策研究;儲量登記、統計;補償費徵收;儲量動態監管;甲類礦產資源儲量初評審,普通建築砂石土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十一、地質環境科

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小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核定、收繳和返還,簽訂繳存契約,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恢復治理,審核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報告,對申請閉坑的礦山進行審查、驗收;負責礦泉水的開發監督管理,收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地質遺蹟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督測工作。

十二、地質勘查科

組織和實施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建立和安排地質勘查基金;做好國補,省補勘查項目的監督、檢查、驗收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對地勘單位進行資質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分析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部門及下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情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對本單位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監督;發現本單位黨組及其成員、行政領導及同級非領導的幹部有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情況,按照國土資源部門領導體制調整後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上一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涉及副處級以上幹部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由駐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監察室進行初步核實。其他黨員幹部有違反黨的紀律的行政紀律的情況,按黨組織關係屬地管理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受理對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申訴,並有權進行初步核實;對涉及本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行政領導及同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要及時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及所在地黨組織報告,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的紀檢監察機構及所在地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進行調查核實;按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對黨員違紀案件,要在地方黨組織的指導和協調下,以發案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為主進行調查核實。對應給予黨紀處分的,要按黨組織關係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報批;協助本單位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及源頭治理工作等;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本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研究、制定本部門、本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駐區六個分局

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在市局指導、監督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如下:
(1)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局、土地、礦產資源方針、政策、法律、規章及各項管理辦法等。
(2)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配合市局相關部門做好各類規劃編制,修訂的前期調查工作;監督檢查轄區用地,用礦單位(或個人)守法情況。
(3)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轄區內用地、用礦單位(或個人)守法情況,受理土地礦產的各類部分,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進行前期調查,並提出具體意見。
(4)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監督工作。
(5)負責轄區內的人民民眾有關土地礦產問題的來信來訪
(6)負責受理所轄區個人宅基地申請。
(7)負責地籍的日常管理
(8)受理轄區內臨時用地。
(9)按照縣局、分局下達的年度收費計畫收繳相關費用。
(10)負責承辦縣局、分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五、鄉鎮土地管理所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規章;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受理土地礦產的各類糾紛,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進行前期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受理所轄區個人宅基地;負責地籍的日常管理;按照縣局、分局下達的年度收費計畫收繳相關費用;受理轄區內臨時用地;負責承辦縣局、分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六、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土地礦產、地質環境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地質環境執法監察工作;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農地徵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對探礦權、採礦管理和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國土資源有關費用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等情況進行監督省委書記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稽查市區境 內所有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接待和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內設機構職責和許可權範圍:(一)執法監察一科

。執法監察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為主的職能科。主要承擔違反土地法律、法規重大案件的立腳點案調查,指導、督促地方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承擔土地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同時對國土地資源有關費用徵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是:承辦重大土地違法案件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案件移送工作; 轉交需要由地方處理的土地違法案件;指導、督促地方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對下級國土地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和有爭議案件的審查,協助省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查處涉及土地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案件。承擔土地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執法監察二科

。執法監察局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為主的隊員能科室。主要承擔違反礦產資源法律師、法規重大案件的立案調查,指導、督促地方對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對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承擔本局經辦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同時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徵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是:承辦重大礦產違法案件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案件移送工作;轉交需要由地方處理的礦產違法案件,指導、督促地方對礦產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的後果大礦產違法案件的有爭議案件的審查;協助省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查處涉及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對執法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本局經辦的礦產違法案件的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協助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檢查指導科

。檢查指導科是執行監察局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局進行指導的職能科,同時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徵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任務是:組織對執法監察制度的研究與制定,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局內的綜合、直轄市、文秘、事務工作和局外的職系,負責案件審理,組織隊伍的業務培訓。主要指責是:組織對執法監察制度的研究與擬定,並組織指導實施;參與全省或區域性的執法大檢查,指導對下級的執法檢查;總結推廣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典型經驗,研究提出防範違法的具體措施和意見;指導下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局內各科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局外單位的聯繫。負責局內規章制度制定、執行、檢查和局內重要工作的督辦;負責本局文不局文秘、檔案、信息、保密、人事、經費、資產的管理工作,組織起草會議報告,承辦局執法監察工作會議、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等會務工作;負責對全國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遵守情況的綜合和違法案件審理工作;負責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考核,提出意見。組織執法監察人員業務培訓;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國土資源收購儲備交易中心

在年度土地、礦產資源供應計畫調控下,有計畫地開展土地礦產資源收購、儲備和交易工作;根據需要,與縣國土資源部門合作,共同開展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儲備、交易工作;承擔省廳開展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和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中有關城市建設用地收購(預收購)、儲備、交易工作;負責組織老企業破產改造、企業改制、退城進郊、舊城改造、拆遷等土地收購、儲備、整理、交易工作;負責城市閒置、廢棄土地收購、儲備、整理、交易工作;按照省廳意見,做好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控礦權和採礦權交易的具體業務工作;定期發布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採礦權交易公告,向社會提供相關資料;負責收購儲備資金的籌措、借貸、核算、使用管理工作,統計掌握全市收購、儲備、交易工作狀況,推進全市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內設機構職責和許可權範圍:

(一)收購科。負責收購儲備項目調查、論證和實施工作;負責收購科內部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儲備科。負責儲備項目的前期整理和入庫管理工作;負責儲備科內部的管理工作。
(三)交易科。負責組織收購儲備項目的交易工作;負責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採礦權的交易工作;負責交易科的內部管理。
(四)綜合科。負責文秘、印鑑、文檔管理、安全衛生、車輛管理等項收購儲備交易中心日常工作;負責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的財力收支計畫的編制和執行;負責中心的賬戶、資金管理;負責會計核算、賬目管理;負責收購儲備項目經濟預測、效益分析等各項相關工作;負責綜合科內部管理工作。
十八、土地整理中心
在全市範圍內選擇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示範項目和重點項目,並進行可研、規劃設計,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組建市級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庫;組織實施國家、省級設立的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示範項目、重點項目,並對開發整理復墾出的土地進行利用管理;承辦對全市各類建設用地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審核、檢查、驗收工作;承辦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恢復治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承辦對市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驗收工作;開展土地、礦產後備資源調查,參與編制全市土地礦產開發復墾專項規劃及專項指標的置換;管理使用有關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資金;承辦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儲備、置換的管理工作;開展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工作人員業務指導、業務諮詢;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九、雙鴨山市統一征地工作站

負責對各類建設用地檔案的審查和現場勘查;制訂調整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負責土地徵用工作,辦理土地徵用有關手續。

二十、雙鴨山市土地估價事務所

負責制訂地價管理方案和調整基礎地價標準;負責土地宗地價格評估;負責土地價格諮詢。

二十一、信息中心

貫徹執行市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我局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規章,以及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負責我局網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組織協調各部門、縣分局重點工作的信息上網運行,形成聯接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網路體系;負責審查上報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擬制定、實施全局信息化規劃和網路、計算機管理規章制度;對全局計算機軟硬體進行採購、登記、維護和管理;全面負責全局網路安全,負責全局計算機技術維護、培訓工作;協助各科完成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環境監測站

負責對地下水進行監測、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防。

二十三、勘測規劃院

承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承擔編制全市土地勘測各項規劃;承擔全市土地動態信息監測和處理;負責全市建設用地現狀勘測與撥地驗線測量;負責全市礦山企業的定界測量;負責國土資源諮詢服務。
內設機構職責和許可權範圍:
(一)辦公室。負責日常政務、事務管理、財務管理、車輛管理、檔案管理以及儀器設備管理。
(二)土地勘測隊。承擔建設項目前期勘測落界測量,城鎮、農村日常地籍變更調查等任務。
(三)土地資源規劃室。承擔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質環境治理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編制等任務。
(四)數據中心。承擔測繪數據內業處理,編繪專項圖件,各種文字材料處理等任務。
(五)質量檢查站。負責各項勘測成果檢查驗收、全市測繪產品計量檢定。

二十四、地質隊

負責小型地質項目的地質勘探、諮詢服務。
(一)公益性地質勘查
(二)控礦權檢查驗收
(三)礦山地質環境勘查與評價
(四)礦山地質災害恢復治理工程設計
(五)地質災害治理規劃編制
(六)礦山儲量動態監測
(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與開發利用情況檢查。

二十五、地籍管理所

實施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權屬糾紛調查實施土地動態信息監測及信息系統維護工作。

二十六、開發公司

負責貫徹落實《土地復墾規定》和《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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