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標準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契約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積體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軟體產品
是指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體、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體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套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體。 軟體產品實行登記和備案制度。未經軟體產品登記和備案或被撤消的軟體產品,不得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
申報指南
企業認定後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
(1) 經認定的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 對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研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增收增值稅,對超過3%部分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
軟體企業的認定條件、標準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了企業法人的企業;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套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5)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8)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軟體企業的申報程式
(1)申請企業認定需登入中國雙軟認定網站,下載企業用戶使用的“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並進行安裝;
(2) 打開“雙軟認定申報表系統”,在選單“申報受理”中選擇企業申報,進行申請表填寫,然後自查無誤後點擊保存;
(3) 在“資料查詢”中選擇企業信息,進入後滾動上下頁可以看到企業填寫後保存的申報表內容,同時可列印出文本;
(4) 企業向所在省市認定機構提交申報表的電子文本時,需聯繫當地軟體行業協會取得上報材料的要求方式或遞交通道,將企業填寫的信息點擊滑鼠右鍵分別選定“導出數據”和“導出文檔”後,以郵件或其它方式交到認定機構進行受理。
申請企業認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1)軟體企業認定申報表二份(列印並蓋章);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二份(申報時請攜帶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複印件各二份,加蓋財務或公章;
(4)本企業開發或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指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專利證書、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軟體開發契約等複印件各二份;
(5)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複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總收入35%以上的軟體銷售發票清單二份(列出的清單中自產軟體銷售金額要占到軟體銷售總金額的50%以上),
(7)大專以上人員的名單二份,加蓋人事章或公章;
上報材料裝訂要求
複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紙、分兩份裝訂,每份順序是:
(1)軟體企業認定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複印件;
(4)擁有合法智慧財產權證明的材料(指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專利證書、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軟體開發契約等)複印件;
(5)發票清單、發票及相關資料複印件;
(6)科研開發成本明細帳複印件;
(7)大專以上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