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機構)的財務行為,加強彩票機構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彩票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35號)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彩票機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國家彩票主管機關授權專門從事彩票發行與銷售業務的彩票機構。彩票零售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彩票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編報和執行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計畫,保證彩票發行與銷售工作的正常運行;
(二)按照規定向財政專戶解繳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
(三)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有效利用各項資產,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開展財務分析,提供財務信息,如實反映彩票機構的財務狀況;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定經濟契約等事項,對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四條 彩票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防範經營風險,並接受財政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彩票資金及賬戶管理
第五條 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後取得的資金,由彩票公益金、返獎獎金和發行經費三部分組成。
第六條 彩票機構應在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彩票銷售資金專用賬戶,用於歸集彩票機構銷售彩票的全部資金,並按規定比例將發行經費和彩票公益金繳入財政專戶。
第七條 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繳入財政專戶,按“收支兩條線”原則進行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 彩票公益金實行省級統管。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銷售彩票所籌集的公益金,統一由省級彩票機構集中,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計提的彩票公益金從彩票銷售資金專用賬戶全額繳入省級財政專戶。
第九條 發行經費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彩票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計提的屬於本級使用的發行經費,扣除電腦型彩票代銷點經費後的餘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同時按規定的比例繳撥應上繳上級和下撥下級彩票機構的發行經費。
第十條 進行彩票大獎組銷售時,基層彩票機構應在銷售活動結束後三周內,對彩票銷售資金進行清算,編制銷售報表,加蓋彩票銷售組織單位公章和主管財務人員章後,報送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彩票機構,並按規定及時解繳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
第十一條 各級彩票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二十天內,按年度實際銷售量結清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不得拖延。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彩票公益金和發行經費上繳財政專戶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財政專戶中未撥付的發行經費,套用於彌補彩票機構以後年度彩票銷售虧損和事業發展。
第三章 財務收支計畫管理
第十四條 彩票機構必須根據本級彩票銷售計畫及其他經營活動,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畫,並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財政主管部門對彩票機構實行核定收支、計畫撥付、結餘留用的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彩票機構財務收支計畫編制的原則:
(一)堅持量入為出,自求收支平衡。(二)堅持統籌兼顧、重點安排,正確處理彩票業務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係,合理安排支出。(三)堅持勤儉辦事業、厲行節約。(四)購建固定資產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持正常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按照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表式和要求編報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第十八條 彩票機構編制的下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應於當年11月30日以前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定批覆。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按月根據經批准的財務收支計畫,以及彩票機構業務開支需要和發行經費上繳情況及時撥付發行經費。
第二十條 彩票機構應嚴格按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財務收支計畫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調整財務收支計畫時,應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收入、結餘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收入是指彩票機構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二條 彩票機構的收入包括:
(一)事業收入,指彩票機構從事彩票發行與銷售業務取得的屬於本級使用的發行經費收入。其中,按規定應上繳財政專戶的發行經費,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發行經費和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發行經費,計入事業收入。
(二)經營收入,指彩票機構在彩票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繳補助收入,指彩票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機構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廣告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益、利息收入、代徵稅收返還手續費收入用於單位開支的部分、捐贈收入等。
彩票機構的各項收入應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結餘是指彩票機構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四條 彩票機構的結餘,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門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不得用作返獎獎金或補充行政主管部門經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支出是指彩票機構開展彩票發行與銷售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彩票機構的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下級機構補助支出。
(一)事業支出是指彩票機構開展彩票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業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金支出。其中:
1.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費和社會保險繳費等。其中福利費根據國家統一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社會保險繳費指彩票機構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保費。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彩票機構的辦公費、會議費、招待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差旅費、公用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外事經費、租賃費、維修費等費用。其中,招待費指彩票機構為業務活動的合理需要支付的費用,按不超過本級使用發行經費的5‰據實列支。
3.業務支出指彩票機構為完成彩票發行與銷售業務所需的消耗性費用開支,主要包括彩票的印製、運輸、倉儲、檢驗、電腦投注單和熱敏紙、廣告、宣傳、技術開發支持、系統運行維護費、專線通訊費、公證費、代銷點經費、尾票核銷等費用。
4.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退職費、就業補助費、撫恤金、救濟費、醫療費、生活補貼、提租補貼、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等。其中醫療費指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彩票機構發生醫療費支出,以及參保人員在醫療保險基金開支範圍之外,按規定應由彩票機構負擔的醫療補助支出。
5.固定資產支出指彩票機構為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提取的折舊和發生的大修理支出。
(二)經營支出指彩票機構在彩票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開展非獨立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下級機構補助支出指上級彩票機構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對下級機構補助、獎勵等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彩票機構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根據經營支出與經營收入配比的原則,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數,不能認定的應當按合理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彩票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彩票機構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計畫統一掌握本單位的財務,不得辦理無計畫、超計畫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彩票機構為購置、自行研製、建造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對外投資支出、上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均不得計入各項支出。
第六章 返獎獎金
第三十條 返獎獎金是指按國家規定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於按發行規則規定支付給中獎者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 電腦彩票可以從返獎獎金中提取調節基金,專項用於支付各種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調節浮動獎獎金,以及設立特別獎。調節基金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一)按不高於返獎獎金2%提取;(二)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餘額;(三)設定獎池的棄獎收入;(四)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第三十二條 調節基金必須全部用於返獎,不得挪作他用。彩票機構按上述規定提取調節基金後,不再提風險基金和預留獎金,凡本辦法下達以前提取的風險基金、預留獎金等同類性質的資金,應統一轉入調節基金。
第三十三條 凡設定獎池的彩票,獎池由滾存的未中出的浮動獎金額組成,包括:(一)未中出的浮動獎獎金;(二)超出頭等獎單注封頂限額部分的獎金。
獎池用於頭等獎獎金支出。獎池與當期獎金中用於頭等獎的部分及調節基金轉入部分合併頒發頭等獎獎金。
第三十四條 逾期未兌付的獎金視為自動棄獎,不再予以兌付。
第三十五條 中獎彩票實際兌出的獎金,為彩票獎金支出額。當期未中出的獎金和棄獎獎金,不得計入獎金支出額。
第三十六條 凡設定獎池的彩票棄獎收入納入調節基金繼續用於返獎;不設定獎池的彩票棄獎收入納入公益金,統一上繳財政專戶。
第三十七條 返獎獎金、調節基金、獎池應按不同的彩票品種分別核算、使用。
第三十八條 電腦型彩票頭等獎的中獎彩票原件和兌獎登記表應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
電腦型彩票兌付除頭等獎外的浮動獎和即開型彩票兌付一萬元以上獎項時,應保留中獎彩票原件及中獎者有效證件複印件和獎金兌付登記表,彩票機構應按獎期匯總,另行裝訂成冊,存檔備查。其中經確認的每期浮動獎和固定獎兌獎匯總表應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
電腦彩票固定獎經省級彩票機構機房資料庫確認,由銷售網點兌付,其兌獎票可不集中保管,由銷售網點保存到兌獎期結束後自行處理。
規模銷售即開型彩票兌付萬元以下小額獎票,由銷售組織單位收回,統一保管,經公證部門驗證出據公證書後統一銷毀,公證書要留作記錄備查,銷售結束後的結算清單,應作為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保管。網點銷售即開型彩票兌付萬元以下小額兌獎彩票,由彩票機構定期收回,統一保管,經公證部門驗證出據公證書後統一銷毀,公證書要留作記錄備查。
第三十九條 支付中獎者的獎金按稅法規定應繳納的稅金,由彩票機構在兌付獎金時代扣代繳。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條 專用基金是指彩票機構按照規定提取或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是指用於彩票機構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彩票機構的職工福利基金按照結合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規定提取轉入。
(二)醫療基金是指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的機構,按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標準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關規定提取和設定的專用基金。
第四十一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二條 負債是彩票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彩票機構的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一)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交稅金、應繳財政專戶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應付返獎獎金等。調節基金和獎池分別在應付返獎獎金中反映。彩票機構收取的終端機押金在應付賬款中反映。
(二)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或超過一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九章 流動資產和長期投資
第四十四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五條 彩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結,確保現金的賬面餘額與庫存金額核對相符,銀行存款與銀行對賬單金額核對相符。
第四十六條 彩票機構對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要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核銷;超過十萬元的呆壞賬,還應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核銷。
第四十七條 材料指彩票機構庫存的物資材料、電腦投注單和熱敏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八條 庫存彩票指彩票機構購進的已驗收入庫的彩票,庫存彩票按實際支付價款計價。庫存彩票應按彩票類型分開核算。
彩票機構應嚴格彩票出入庫制度,建立庫存彩票明細賬和台賬,定期或不定期盤點,並將庫存明細賬和台賬與業務部門、財務部門總賬進行核對,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及毀損、報廢的庫存彩票,應及時查明原因,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彩票發行機構批准,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尾票核銷應由公證機關公證,省級財政部門監銷。
第四十九條 彩票機構在保證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可利用閒置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活動。對外投資是彩票機構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或購買有價證券,包括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彩票機構對外投資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彩票機構對外投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彩票機構對外股權投資必須是與彩票發行與銷售業務有關的項目。
(三)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效益論證,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四)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十章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五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處理。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一次列入支出。
第五十一條 固定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以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計價。機構用借款購置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二)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設備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固定資產的淨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金額計價。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計價。
彩票機構購入固定資產交納的契稅、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相關稅費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五十二條 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五十三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五十四條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電腦彩票銷售系統,包括投注機可採用加速折舊法提取折舊。具體的固定資產目錄和折舊年限附後。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機構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第五十五條 固定資產採用個別或分類折舊辦法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率和使用年限計算確定。
淨殘值率按不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第五十六條 固定資產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和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核實情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固定資產轉讓、報廢清理和盤盈、盤虧、毀損的淨收益或淨損失,計入其他收入或事業支出。
第五十七條 彩票機構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支出,計入當期支出。
第五十八條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
第五十九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並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銷。
第十一章 機構清算
第六十條 彩票機構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彩票機構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二條 彩票機構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彩票機構,其全部資產無償移交。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彩票機構,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彩票機構,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彩票機構,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評價
第六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彩票機構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彩票機構應當按照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計算準確、說明符合實際情況,並定期向財政主管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四條 彩票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兩張主表及有關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彩票機構應按季報送主表。
第六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以下內容:
(一)資產負債情況。本會計年度資產負債總量、增(減)量、結構、質量情況、增減變化原因。
(二)彩票發行情況。本會計年度經批准的彩票發行額度及實際銷售額。
(三)即開型彩票領用、結存情況。說明本地區年初庫存即開型彩票票面金額、本年度實際領取票面額、實際銷售額、核銷尾票額及年末庫存彩票票面金額情況。其中,年初、年末庫存彩票票面金額包括散布於各地、各銷售點尚未實現對外銷售的即開型彩票面額。
(四)公益金提取上繳情況。
(五)返獎獎金、調節基金的提取使用情況和獎池累積情況,以及棄獎處理。
(六)財務收支執行情況。本會計年度各項收入、支出及結餘分配情況。彩票銷售點(投注站)的分布及增減變動情況。
(七)某些主要項目採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其變動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報出期內發生的對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八)重大案件、重大差錯及重大損失情況。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十六條 彩票機構應對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一)經營狀況指標。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單台投注機銷售額=彩票銷售額/投注機總數
(二)經營成果指標
淨資產收益率=(當期賬面結餘+本年度財政未返還發行經費)/淨資產平均餘額×100%
費用率=事業支出總額/彩票銷售額×100%
獎金兌付率=本年度實際支付獎金/(本年度返獎獎金提取額+上年獎金結餘額)×100%
第六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委、年向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機構提供財務報告。彩票機構季度財務報告應在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連同國家審計機關或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一併上報主管財政機關。中央級彩票機構應將本系統匯總的年度財務報告同時上報財政部。
第六十八條 彩票機構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國家審計機關或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具有良好信譽且近3年無不良執業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自實施之日起,其他部門以前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七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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