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牌縣就業服務管理局

失業保險股 工作職責:⑴負責全縣失業保險征繳工作,並對全市失業保險工作業務進行指導; 工作職責:⑴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和業務諮詢,落實勞動保障政策;

機構概況

1982年4月10日經雙牌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雙牌縣勞動服務公司”,隸屬縣勞動局下設的行政事業單位。1986年隨著勞動制度改革形勢的發展,勞動服務公司由股級調升為副局《科》級。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了更好地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2002年4月編制部門將“雙牌縣勞動服務公司”更名為“雙牌縣就業服務中心”。內設機構有4個職能股室。即:失業保險股,就業培訓股,城鎮農村就業股,綜合辦公室。
主要職責:1、指導全縣就業服務工作,組織城鎮社區,就業、再就業服務和剩餘勞動力轉移工作;2、組織管理職業培訓工作,組織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城鄉勞動者就業前培訓及勞動預備制和勞動力轉移培訓;3、指導全縣轄區內的失業保險金的征繳、發放、管理和失業保險信息統計的匯總上報工作;4、指導全縣勞動企業,組織勞服企業的年度資格審查、產權界定工作。
該中心現有幹部職工15人,辦公地位於縣城中心繁華地段<平陽路2號>,環境幽雅,占地面積約3000平方米,擁有全縣一流的電腦培訓和烹飪培訓設施。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及財務工作。
失業保險股
工作職責:⑴負責全縣失業保險征繳工作,並對全市失業保險工作業務進行指導; ⑵負責辦理下崗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經費補貼;⑶負責發放全縣失業人員保險金; ⑷負責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工作,使基金保值增值; ⑸負責編制、匯總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報表;⑹承辦失業保險信息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⑺檢查、稽核繳費單位履行登記、繳費及執行失業保險政策情況;⑻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檔案託管。
城鎮就業股
工作職責:⑴配合勞動保障行政等部門制定和完善就業再就業政策,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政策,並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服務;⑵建立就業困難人員資料庫,對就業人員實施就業援助,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⑶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管理轄區內失業人員檔案;⑷負責對安置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就業和再就業的就業型小企業、社區服務業、再就業基地的資格認定;⑸完成上級勞動部門交給的其它任務。
就業培訓中心
工作職責:⑴負責指導全縣就業訓練工作、部署全縣就業訓練工作方案,下達就業訓練工作計畫和任務;⑵負責全縣國有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術培訓工作;⑶負責全縣國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培訓,為實施再就業工程服務;⑷負責全縣待業人員勞動預備制教育,組織待業青年開展勞動預備制職業技術培訓;⑸負責全縣勞動力轉移職業技能培訓;⑹審批就業計畫和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培訓計畫及補貼報告,審批培訓教學計畫的教學大綱等;⑺負責就業服務系統職業技術培訓機構的職業技術鑑定工作的組織、指導和鑑定;⑻根據政策規定,落實各項培訓補貼。
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工作職責:⑴負責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市場,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工作;⑵辦理供、求職登記,組織用人單位和求職者供求雙方洽談,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中介服務;⑶指導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發布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供求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提供職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創業培訓、小額擔保貸款、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服務;⑷負責勞務輸出、輸入及事務代理業務;⑸組織業務介紹和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⑹負責勞動用工登記備案管理和勞動契約審核、鑑證;⑺負責失業人員失業登記;⑻負責全縣職業介紹機構的登記、審批、年審工作;⑼承辦職業介紹統計信息匯總、報送工作;⑽擬訂農村就業規劃,並組織實施;⑾負責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有序流動,回鄉創業的服務工作,參與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指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指導農村農村勞動力的勞務輸出工作。
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管理中心
工作職責:⑴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和業務諮詢,落實勞動保障政策; ⑵開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動態掌撐轄區內勞動者的就業和失業情況,建立人力資源資料庫,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檯賬; ⑶受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申請與辦理,開展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 ⑷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貧困戶信息台帳,對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貧困戶實施就業援助,建立就業援助長效機制; ⑸組織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引導有序流動; ⑹引導、扶持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落實返鄉創業優惠政策; ⑺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⑻受理創業培訓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並進行初審公示; ⑼協助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幫助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⑽協助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維權工作; ⑾承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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