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內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三項費)支持。
第三條 專利資助資金實行無償資助、擇優支持以及重點資助發明專利、涉外專利的原則。
第四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接受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專利資助資金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本縣的單位或個人已經獲得專利授權的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二) 第一專利權人為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
(三) 專利資助資金申請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資助標準
(一) 發明專利: 2000 元/件;
(二) 實用新型專利 : 800 元/件;
(三) 外觀設計專利: 300 元/件;
(四) 涉外專利: 5000 元/件。
第七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申請應由第一專利權人提出。同一專利只能申請一次雙流縣專利資助資金。
第八條 申請材料
(一) 職務發明需提供
1、《雙流縣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可登入到雙流縣科學技術局網站進行下載);
2、專利證書複印件;
3、單位有效證明復印件(如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等);
4、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 非職務發明需提供:
1、《雙流縣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2、專利證書複印件;
3、專利權人身份證明複印件(身份證或戶口本);
4、委託他人代辦,還需出具代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身份證或戶口本)。
第九條 申請程式
1、申請辦理專利資助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將申請材料報雙流縣科技局智慧財產權科,由專人統一受理。
2、經審查合格的專利資助申請,由受理人員向申請人出具專利資助資金受理憑證。
第十條 審核批准
專利申請資助由雙流縣科學技術局每半年審批一次,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給予 資助,並下發《雙流縣專利資助資金撥付通知》。
第十一條 專利資助資金的撥付
(一) 申請人憑《雙流縣專利資助資金撥付通知》到縣科技局辦公室辦理手續。
(二) 職務發明專利資助資金以轉帳支票撥付;非職務發明專利資助資金以現金支付。
(三) 專利資助資金撥付時,單位申請人應提前出具收到專利資助資金的正規收據和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個人申請人應提供專利權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委託他人代辦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雙流縣科技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和核實,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其責任,並追回已資助的資金。對騙取資助資金的專利權人將不再受理其以後的全部資助申請。
第十三條 經審核批准的專利資助資金項目,在雙流縣科技局網站上對外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雙流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