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商行為

商法對於雙方商行為的主要法律控制其一是商法對於各類商行為(特別是商主體設立及其存續期間普遍適用)的一般控制或靜態控制,例如商主體登記制度、商事能力制度,商業帳簿制度、商業稅收制度、商業使用人制度等等。 其二是商法對於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單方商行為的特殊控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非商人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由此形成各國商法規則中特別的一類。 其三是商法對於經營性主體之間從事的各類商行為的特殊控制.即所謂商法對雙方商行為的法律控制,其目的主要在於維護商人之間的交易平等、公平和一般商業秩序。

商法對於雙方商行為的主要法律控制

其一是商法對於各類商行為(特別是商主體設立及其存續期間普遍適用)的一般控制或靜態控制,例如商主體登記制度、商事能力制度,商業帳簿制度、商業稅收制度、商業使用人制度等等。
其二是商法對於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單方商行為的特殊控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非商人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由此形成各國商法規則中特別的一類。
其三是商法對於經營性主體之間從事的各類商行為的特殊控制.即所謂商法對雙方商行為的法律控制,其目的主要在於維護商人之間的交易平等、公平和一般商業秩序。

雙方商行為與單方商行為分類的意義

分類的意義在於,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的一方不屬於商人,那么,在對其商行為的效力進行解釋時,可以考慮其經濟上的弱勢地位及對商行為的無知,從而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以實現雙方當事人在實質意義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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