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戶自報
採用定期定額方式(以下稱“雙定戶”)的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後、開業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報《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請核定表》。典型調查
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定期對雙定戶進行分類,並按行業、地段、規模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對他們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填制經營情況調查表格。
定額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根據業戶自報結合典型調查的生產經營情況,參照同行業、同規模、同地域業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應納稅額,採用下列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測)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清產核資盤點庫存核定;
4、核實收入憑證測算實際收入核定;
5、其他合理有效方法。
採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核定。定額核定後,填制《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報核定表》。
定額下達
主管稅務機關是稅務所的,將核定表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主管稅務機關為縣級局的,由管理部門初定後報局評稅小組,評稅小組作出最終核定。定額核定後,主管稅務機關填寫《定額核定通知書》,下達雙定戶執行。並可通過公開、有效的形式向社會公布納稅人的定額情況。雙定戶對核定的定額有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接到雙定戶於10日內填報的《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核定申請表》30日內,按程式進行調查覆核,並填寫《定額覆核意見書》答覆雙定戶。
雙定戶的定額核定期限可分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行業、分地域劃分雙定戶的定額等級,並可確定每個等級的最低定額。
定額調整
(一)雙定戶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以至影響主管稅務機關按原核定定額繳納稅款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定額申請,並填報《納稅人變更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請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審批表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原核定的納稅定額不停止執行。
1、調查情況與業戶申請情況相符的,按調後不調前的定額調整原則,對其應納稅額進行合理調整,填寫《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下達業戶執行。
2、情況不相符的,不予調整。簽署意見後退給雙定戶申請審批表,業戶按原來定額執行。
(二)雙定戶發生改變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遷移經營地址等情況時 ,必須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調整定額、重新定額及其他有關手續。
(三)雙定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於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
資料歸檔
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