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募制

【釋義】:亦稱“募匠制”。歷代官府出錢雇用技工、民匠從事勞役製作的制度。

從先秦起,一直採用封建徭役方式,由工匠、夫役擔任各項修建工程以及官辦手工業的製作等。唐代官辦手工業已有出錢雇用的明資匠。 唐 魏徵 《十漸疏》:“雜匠之徒,下日悉留和雇;正兵之輩,上番多別驅使。” 宋 蘇轍 《論雇河夫不便札子》:“兼訪聞 河 上人夫亦自難得,名為和雇,實多抑配。”《元史·世祖紀十三》:“近制,和雇、和買不及軍家,今一切與民同。” 《續資治通鑑·宋孝宗淳熙九年》:“﹝三月﹞甲申, 金 主諭戶部:‘今歲行幸 山後 所須,並不得取之民間;即所用人夫,並以官錢和雇。’” 。《舊唐書·玄宗紀》:天寶二年(743年)築興慶宮牆,“和雇京師丁戶一萬三千人。”宋代的文思院、弓弩院、軍器所等,均以募匠為主。明代在嘉靖以後,官辦手工業大都實行雇募制。清代的雇募範圍很廣,凡河工、水利、營造等均招民戶承當。雇募制仍具有封建強制性,所付的雇值微薄,還要受到經手官吏的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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