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之制

至於鋪司之設,則更為普遍,各省腹地一般每隔十至三十里不等即有一鋪,少數也有隔七八十里設一鋪者。 每個驛、站、塘、台、鋪、所,除有專職的員弁管理外,均配備有一定數額的夫役兵丁人等以供使役。 清代全國各省額定驛站經費銀總計二百一十四萬七千九百六十一兩,另有米、麥、豆、草等實物。

清代郵政事宜初由兵部車駕清吏司主管,並於全國各地根據不同情況,設定驛、站、塘、台、所、鋪等郵政機構,以負責官方文書的傳遞及出差員役交通工具與食宿方面的供應。其中僅驛、站、塘、台即有一千七百八十六處, 計: 兵部直轄之皇華驛一,直隸驛與站一百八十六,盛京驛二十九,吉林站三十八,黑龍江站四十四,山東驛一百三十九,山西驛與站一百二十五,河南驛一百二十,江蘇驛四十,安徽驛八十一,江西驛四十七,福建驛六十八,浙江驛五十九,湖北驛七十,湖南驛五十二,陝西驛與站一百三十,甘肅驛、站、塘一百八十四,四川驛六十五,廣東驛十,廣西驛十九,雲南驛八十一,貴州驛二十三,喜峰口章京所屬蒙古站十六,古北口章京所屬蒙古站十,獨石口章京所屬蒙古站六, 殺虎口章京所屬蒙古站十三,阿爾泰軍台都統所屬軍台四十四,定邊左副將軍所屬軍台三十九,庫倫辦事大臣所屬軍台二十五,科布多參贊大臣所屬軍台二十二。至於鋪司之設,則更為普遍,各省腹地一般每隔十至三十里不等即有一鋪,少數也有隔七八十里設一鋪者。每個縣少者設三至十鋪,多者設二十個鋪以上。如山東諸城縣額設二十八個鋪,山西陽曲縣額設二十四個鋪,江蘇泰州額設二十六個鋪,只有極個別的縣無鋪司之設,因此鋪的數字遠比驛或站多。至於所,都為各省舊設,其後即被裁併歸驛。每個驛、站、塘、台、鋪、所,除有專職的員弁管理外,均配備有一定數額的夫役兵丁人等以供使役。如各驛站夫役有驛書、驛皂、馬夫、獸醫、槓轎夫、水驛夫、車夫、健夫、驢夫、兜夫、排夫、水手、差夫、堡夫、走遞夫等名目,各視需要而配備,人數也多寡不一,大多以民人募充。西北兩路軍台及甘肅、新疆的軍塘,則有驍騎兵丁及軍塘夫役人等,額設之夫役不敷,準募民夫、小工人等。各省驛站,除廣東、廣西、福建三省不設驛馬外, 其他各省均有額設之馬、驢、車、船等交通工具。額設之車船不足應差時,準許雇民間車船。驛站有固定的經費, 凡夫役工食銀、馬牛草乾銀及外備棚廠槽鍘等項銀、雇募車船腳價銀等,均按各處價值定製於驛站款內動支,年終則題銷。清代全國各省額定驛站經費銀總計二百一十四萬七千九百六十一兩,另有米、麥、豆、草等實物。阿爾泰四十四個軍台台務,則以官犯發往效力者分置管理。在十台以內者,每月繳台費銀四十三兩,在十一台以外者,每月繳台費銀三十三兩。根據定製,凡因公出差需給驛者,均應檢驗郵符,郵符有勘合及火牌之別。凡給驛者,各按等級供應驛馬、車、船、夫役以及食宿待遇等, 並頒明禁令。凡公差過境需動用兵丁護送者,應驗明其兵牌。凡有馬遞文書,必須驗明火票,定其遲速之限,檢查其包封裝具,根據其途程而計算其到達之日時。鋪遞亦同上。所遞文書如有泄漏沉匿者,均應查明處理。凡發遞之文書,應根據其緩急程度而定其驛遞之速度,或日行三百里, 或日行四百里、五百里、六百里。除實繫緊要公事外,不得濫填日行五百里、六百里。但在清代檔案中也有標“六百里加緊” 者,甚至偶見有日行八百里之奏摺(參見“驛遞之制”)。非軍機處交寄或西北兩路將軍大臣加封文書,不得由軍站馳遞;督撫等尋常咨商文移,應由塘鋪走遞而不得擅用馬遞。光緒三十三年(1907) 清廷設郵傳部,下設郵政總局,全國郵政事業遂統歸其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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