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農業

社會主義國家一般都根據20世紀30年代蘇聯農村機構的模式建立它們自己的農村機構。生產資料大部分歸所謂的集體擁有,農業勞動由“集體”組織,個人收入由“集體”分配。,在它們鼎盛之時,世界上有l/’3以上的農業勞動者在這一體制下工作。

原因

第一,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層最初對一個具有私人“小商品生產”思想而經濟上獨立的農民階層,是害怕的。如史達林(Stalin)指出的:“必須做大量的工作去改造集體農莊農民,糾正他的個入主義心理,使他轉變成為一名社會主義社會的真正的勞動成員”(史達林,1929年,第469頁)。集體農莊並非旨在搞成獨立的農業合作社,集體化是由黨領導的,集體農莊受到很多的外部控制這樣的基本原則是極不民主的。特別是考慮到農民在這些國家中占絕大多數。
第二,據信,通過黨領導的集體農莊進行國家干預,將會改善農村的經濟活動,集體農莊通過收入的再投資和組織“剩餘”勞力進行基本建設,可以提高儲蓄和投資率。但不幸的是,在這些方面的成功卻可能因為減少當前集體勞動的收益而損害了勞動積極性。集體農莊也可能成為迅速推廣新技術的一個渠道。但是,有效率技術和無效率技術都會得到採用。採用無效率技術的例子在“禮會主義”農業中是很多的,這包括蘇聯的各種與李森科有關的規劃,也包括在中國推廣‘的雙輪雙缽犁。
第三,黨領導的集體農莊被看作是獲得高農業銷售率和輸出農業儲蓄資金以為非農業投資融資的手段,但是,沒有價格適度的工業品的充分供應,強迫提高衣產品上市率,就可能降低農產品增長率和未來的農產品銷售量。
“通過把農產品處理權從個體農民手中轉移給政府監督的集體農莊管理人員那裡,集體化就摧毀了農民反抗“吮吸’經濟剩餘的基礎。”〔巴蘭(Baran), 1957年,第268頁)
第四,據認為,集體農莊將阻止在農業現代化的同時發生使大多數農民成為工資勞動者的“資本主義”兩極分化。其他開發中國家的證據反駁了史達林和毛澤東關於農村階級分化的輕率看法。事實也表明,適當的國家政策〔例如t地改革、有關教育和信貸的規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累進稅)可以緩和農村中的階級不平等狀況。階級兩極分化並非農業現代化的不可避免的伴隨現象,集體化也不是解決農村階級不平等問題的唯一方法。

發展

社會主義國家

蘇聯
初期,蘇聯的集體農業有三種形式:①農業公社。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公有,實行“按需分配”,實際上是平均分配。②共耕社。社員在播種、中耕、收穫時共同勞動,生產資料(除土地外)仍歸社員私有。③農業勞動組合。基本生產資料為集體所有(土地屬國家所有,但撥給農業勞動組合永久使用),加入勞動組合的成員從事集體勞動,實行按勞分配,同時允許農民保留一定數量的宅旁園地,經營家庭副業。但直到全盤集體化運動前夕,蘇聯的集體農業仍為數甚少。據統計,1929年7月,蘇聯有各種形式的集體農莊57000個,參加農戶只占農戶總數的3.9%,在各種形式中,共耕社占60.2%,農業勞動組合占33.6%,農業公社占6.2%。
到20年代後期,蘇聯隨著社會主義工業化方針的實施,開展了大規模經濟建設,工業迅速發展,城市人口激增,建立在個體勞動基礎上的、分散落後的小農經濟越來越不適應工業化發展的需要,1926年以後,出現了糧食危機。為了解決這一矛盾,1927年12月2日召開的聯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作出了儘快發展農業集體化的決議。1929年11月聯共(布)中央決定加快農業集體化的速度,向各州提出了全盤集體化的任務。隨後,對各類地區規定了完成集體化的期限:主要產糧地區(北高加索、伏爾加河中下游),要求在1931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產糧區(烏克蘭、中央黑土區、西伯利亞、烏拉爾、哈薩克斯坦),要求1932年春季基本完成;其他地區(中央非黑土地帶、白俄羅斯、中亞、南高加索),則要求在1933年末基本完成。於是集體化速度大大加快了。1929年10月,參加集體農莊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7.6%,1930年為23.6%,1931年為52.7%,1932年為61.5%,1933年為65.6%,1934年達71.4%。蘇聯在1934年宣布農業集體化基本實現。
中國
1952年黨中央根據毛澤東同志的建議,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同時提出,要適當加快農業合作化的速度。這樣,原來的互助組很快變成了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雖然檔案規定“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實際上是入社並非自願,退社更不自由。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明確提出中國農業要走由初級社到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路子,合作化的步子進一步加快。1955年夏,毛澤東同志在《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中尖銳地批評鄧子恢(時任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等人是阻礙農業合作化加速發展的“小腳女人”,是“右傾機會主義”,是“一場階級鬥爭”,這更進一步助長了已經存在的急躁冒進情緒,高指標、浮誇風大大加劇。這樣,從1953年下半年到1956年末,在不到三年時間裡就在全國範圍實現了高級合作社,把農民剛剛得到的土地、農具及其他生產資料都“歸大堆”了,“共產”了。雖然《決議》上也說對入社的生產資料要折價,要賠償,但實際上既不折價,更無賠償。用農民的話來說:“剛分到土地屁股還沒坐熱呢,又被收走了”,“不僅把土改時分來的土地收歸公了,把我們自己原有的土地也充公了,牲畜和農具也都統統歸公了。”
1958年初,毛澤東同志提出了要用15年或20年至30年的時間,在工業生產和經濟上“超英(國)趕美(國)”的目標。1958年5月,在中國共產黨八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毛澤東同志主持制定的“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的總路線”,確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已經進入了“一天等於二十年”的“大躍進”時期。在經濟計畫中搞“第二本賬”,鼓勵高指標,互相攀比。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指導下,各地競相爭放農業生產“衛星”,《人民日報》報導的豐產“衛星”一個接一個,並提出了“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的口號。有的地方放出的水稻“衛星”畝產達6萬多公斤,小麥“衛星”畝產2萬多公斤,花生“衛星”畝產1.5萬多公斤。工業戰線則掀起了“大煉鋼鐵”運動。1958年8月毛澤東同志到河北省徐水縣視察,聽取了匯報後表示非常讚賞這個縣的工作,並提出“糧食多了怎么辦的問題”,要各地研究。國家統計局發表的1958年國民經濟計畫執行情況的公報稱,當年的糧食、棉花的總產量均比1957年增長1倍以上。1958年8月,毛澤東同志視察河南省新鄉縣七里營人民公社,發出“人民公社好”的號召,隨後,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決議》認為,建立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人民公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在農村加速建成社會主義,並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橋樑。《決議》指出,在我國實現共產主義已經不是遙遠未來的事了。 接著,“人民公社化”的風暴驟起,兩三個月內,全國就實現了公社化,有的地區還建立了以縣為單位的人民公社或縣聯社。“人民公社”把窮富拉平,強調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把一切生產資料包括社員的自留地、家畜家禽等都收歸公有,取消評工記分,推行“吃飯不要錢”的“按需分配”方式,提倡“放開肚子吃飯,鼓足幹勁生產”,普遍建立以村為單位的集體食堂。

資本主義國家

美國
1810年,康乃狄克州奶農為更好地加工和銷售奶油成立了奶油加工銷售合作社。192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卡帕-沃爾斯坦德法》,農業合作社自此獲得合法地位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1990 年, 美國農業合作社的交易總額達925 億美元, 而利潤僅為19. 4 億美元, 利潤率為2. 1% .至於合作社的活動範圍與服務項目, 幾乎包括從生產到流通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 只是不同環節由不同的合作社提供服務罷了。
根據美國農業部2002年農業普查結果,美國現有農民約213萬人,其中82%加入了各式農業合作社。2005年美國農業合作社達2896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美國農業產值的增長和農業的現代化。
2007年美國農村居住人口達到500萬人,銷售額小於1萬美元的農場占農場總數的59.3%。這些中小型農場構成了合作社發展的基礎。,2005年美國農業合作社共有2896個,會員257.1萬,超過美國農民數量(213萬),主要原因是有的農民同時參加了多個合作社。其中行銷類合作社數量最多,有1412個,擁有93.2萬會員;投入品提供合作社數量次之,有1128個,但會員數最多,高達153.8萬;服務類合作社數目和會員數量相對最少,只有356個和10.1萬會員。
日本
日本於1947年,參照美國《農業合作社法》的理念,以羅虛代爾原則為規範,制定了《農業協同組合法》,成立了農業合作社——日本農協。在農業合作社成立前,日本曾經先後有農會、產業合作社和二戰期間的戰時統治機構——農業會。農業合作社成立後,繼承了以上組織的所有職能:農會的事業指導和農政活動,產業合作社的經濟事業和金融事業,農業會的糧食收購、農產品經營及國家農業政策的具體落實等。因此,日本農業合作社從成立開始,就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某些“準國家機關”的職能。現在,農林水產省(相當於我國的農業部)是日本農業的最高行政機構和指導機構,那么,可以這樣說:農業合作社既是代表日本農民的利益、保護農民的權益、代表農民與政府進行溝通的組織,又是農林水產省指導下的國家農業政策的輔助實施機構。日本行政區劃共分為三級:全國——都道府縣(東京都、北海道、大阪府、京都府和43個縣,類似於我國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即省一級)——市町村(類似於我國的市、鎮、鄉,雖然規模和人口數等差異很大,但級別相同,是基層的一級)。與此相對應,農業合作社也在全國建立了三級系統:大致在每個市町村都設立綜合農業合作社,以此為基礎在每個都道府縣都組成農業合作社聯合會,再由都道府縣聯合會組成全國聯合會。現在,農業合作社幾乎把每個村莊的所有農戶都組織起來,日本農民的入社率高達99% 以上。根據《農業協同組合法》的規定:凡是農民和農事合作法人(類似於小型合夥企業)加入農業合作社,都成為正社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有負擔出資和繳納稅款的義務;農民以外的當地居民希望加入農業合作社,會成為準社員,有權利用農協事業,但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據2005年3月統計:日本農業合作社現有正社員505萬人,準社員409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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