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附單據

在填報時應根據實際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方框內打勾或不填。

報檢單隨附單據

(一)含義

報檢企業實際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報檢單據

(二)填報要求

報關單隨附單據

(一)含義

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併向海關遞交的,在“許可證號”欄填報的進口許可證以外的監管證件。填報其代碼及編號。

(二)填報要求

1 契約、發票、裝箱單、進出口許可證等隨附單證不在“隨附單據”欄填報。

2 填報紙質報關單時,本欄目填報監管證件的代碼及編號,格式為:監管證件代碼+“:”+監管證件編號。申報貨物涉及多個監管證件的,一個監管證件代碼和編號填報在“隨附單據”欄,其他監管證件代碼和編號則填在“標記嘜碼及備註”欄。

3 加工貿易內銷徵稅報關單,本欄填寫內銷徵稅聯繫單代碼(C)及編號。

4 含預歸類商品的報關單,本欄填寫“r”+“:”+“××關預歸類書××號”。

5 其他填報要求

(1)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在本欄中填報“Y:<優惠貿易協定代碼>”,同時將原產地證書編號填報在“備案號”欄,格式為:“Y”+原產地證書編號。比如,香港CEPA項下進口的商品,應填報為:“Y:<03>”。

(2)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本欄填報“Y:<優惠貿易協定代碼:需證商品序號>”,但“備案號”欄免於填報。

(3)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出口貨物,本欄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和編號。

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享受協定稅率和減免稅的商品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在一票進口貨物中,對於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監管的,如涉及多份原產地或含非原產地證書商品,應分單填報。報關單上申報商品的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產地證書刪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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