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礙燈
正文
用以顯示妨礙飛機飛行的障礙物從而防止飛機碰撞的交通燈。從20世紀30年代中期始有夜間飛行的時候起,就出現了障礙燈。隨著飛機數量和速度的增加以及飛行時許可的能見度的降低,障礙燈日益變得重要,被廣泛地使用在各種障礙物上,需要的光強也越來越大。70年代初期,相繼出現了中光強和高光強的障礙燈。
《國際民航公約》對障礙燈裝設的位置和數量都有明確的規定:低光強障礙燈裝在固定物體上時應為恆定紅色,光強不小於10cd,以保證在與鄰近燈光的對比中和在正常看到的總的背景亮度下明顯易見;裝在移動物體上的低光強障礙燈應為黃色或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不小於40cd,閃光頻率60~90次/分。中光強障礙燈應為紅色閃光燈,僅在與高光強障礙燈合用時才為白色,有效光強不小於1600cd,閃光頻率20~60次/分。高光強障礙燈應為光強可調的白色閃光燈,用於架空線桿塔上時最大有效光強應不小於1×105cd,用於其他物體上時最大有效光強應不小於2×105cd,閃光頻率40~60次/分。
障礙燈應該有牢固可靠的結構,在各種氣象條件下能長期運行。光源的壽命應很長,低光強障礙燈多用長壽命白熾燈或氖燈,中、高光強障礙燈多用脈衝氙燈。在公用電源不易送到的地方,低光強障礙燈可用風能或太陽能作能源,附加充電器、蓄電設備和光電自動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