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時犯

隔時犯是指犯罪的實行行為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發生在不同時間的犯罪。隔離犯的一種。例如某甲用刀殺某乙,某乙負傷後數日後死亡,即成立殺人罪的隔時犯。由於隔時犯是指犯罪的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發生在不同時間,所以隔時只能存在於結果犯中,而不可能存在於行為犯中。正確認定隔時犯,對於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1)如果行為人在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時,實施了一定危害社會的行為,但結果發生在刑事責任屆滿以後。那么,是以行為當時為犯罪的時間不加處罰,還是以結果當時為犯罪的時間加以處罰;(2)如果在舊法施行期間實施犯罪行為,但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已被廢止而新法開始施行以後,那么,應以何時作為犯罪成立的時間來計算追訴時效。

隔時犯是一種常見的犯罪現象。所謂隔時犯是指犯罪行為與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犯罪結果發生於不同時間的犯罪。因隔時犯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時間間隔的特徵,故隔時犯與即成犯是相互區別的犯罪形態。隔時犯存在於大部分犯罪中,只不過存在於各類犯罪中的程度不同而已;而其犯罪時間則確定在危害行為實行完畢之時。有關隔時犯的追訴時效起算標準。對於上述問題的解決,各國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有以下囟種原則:(1)行為主義。隔時犯的犯罪時,應以實行行為之時為標準。(2)結果主義。隔時犯的犯罪時,應以結果發生的時間為標準。(3)中間現象主義。以介於犯罪實行行為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的某種中間現象發生的時間,作為隔時犯的成立時間。中間現象是指由犯罪實行行為直接引起,並最終導致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的某種結果。(4)折衷主義。實行犯罪行為的時間,犯罪結果發生的時間和中間現象發生的時間,均可以作為犯罪時。中國刑法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計算。可以認為,中國刑法採用的是行為主義原則。我國刑法有明文規定,即隔時犯的追訴時效應從犯罪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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