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規範性檔案,制定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及相關規範,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市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市級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及省、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及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和省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市級以下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及省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批准改制企業的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參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參與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地下水勘察的監督管理和礦泉水及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省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全市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組織落實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及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全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市外、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組織、管理和實施全市基礎測繪,管理全市測繪單位資質的認證、審批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市測繪市場,測繪成果的管理、確認和質量監督。
(十七)負責對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管理。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新聞發布、政務信息和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治理、後勤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工作,管理政務大廳;承擔局機關應急(政務)值班工作,制定應對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預案;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編制全市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規劃和計畫,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對縣級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科級幹部的人事管理;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三)法規督察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組織起草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的有關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局以及各有關部門、單位對上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重要批辦件、督辦件的督察工作;負責督察全市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用地服務、礦產資源配置等事項的辦理和落實情況;承擔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負責信訪工作。
(四)規劃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編制實施市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參與編制地質環境綜合規劃,審核全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市級以下各級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專項規劃;編制並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管理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對國土資源各項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非農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五)財務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財務管理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六)耕地保護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並擬定相關措施;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落實情況;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指導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監督檢查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各類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報備工作;審核上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用地事項;參與並負責國家及省、市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土地確權、登記,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和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指導市級以下政府的地籍工作;承擔市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工作。
(八)土地利用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負責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九)礦產資源管理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參與起草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措施;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承擔採礦權延續、變更(包括調整原有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採礦權人)和轉讓、抵押的管理工作;負責徵收資源整合、採礦權轉讓中應繳納的採礦權價款,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管理全市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察、開採活動;組織編制實施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受理採礦權申請;承擔新設採礦權、礦山企業新增後備資源的審查、報批、劃定礦區範圍、登記發證、價款徵收工作;負責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和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管理;組織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對全市礦產資源儲量進行綜合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研究。
(十)地勘環境管理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市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勘察項目;編制實施市級地質環境綜合規劃,組織全市地質環境調查;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網站的統一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和礦泉水、地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一)測繪管理科(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組織、管理和實施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管理全市測繪單位資質認證和測繪任務登記;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保護轄區內的測量標誌,依法管理全市測繪市場;監督重大測繪項目的招投標,負責測繪成果的管理、確信和質量監督,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監督管理全市測繪事業費和測繪專項資金,組織全市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與培訓。
(十二)紀檢組(監察室) 編制2名(含紀檢組長),職數1名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政風行風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及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下屬單位
陽泉市土地儲備中心
陽泉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陽泉市國土資源交易事務中心
陽泉市礦區國土資源管理所
陽泉市城區國土資源管理所
陽泉市地質環境和採礦監測中心
陽泉市地理信息中心
陽泉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紀檢組長1名。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局長:林青
黨組成員、副局長:肖卯懷 王光榮 張東平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孫玉鵬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劉 榮
黨組成員、郊區分局局長:范曉力
調研員:王潤科
副調研員:張澤仁
執法監察支隊支隊長:張鈺禮
地理位置
地址:南山南路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