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土地供需調控、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和工礦廢棄地復墾整治、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等職責。
(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研究的職責。
(三)加強地質找礦特別是危機礦山深部和周邊找礦、延緩礦產資源枯竭趨勢的職責。
(四)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監管、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的職責。
(五)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承擔貫徹實施國土資源和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責任。負責《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防震減災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並監督檢查;組織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防震減災工作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和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的研究,擬訂國土資源與巨觀經濟運行配套的相關調控政策和措施;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實施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具體措施。
(三)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建立健全全縣國土資源科學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規範全縣國土資源調查與評價、開發與利用、保護與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和指導衛星遙感土地執法、礦產資源執法檢查,調查處理全縣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承辦和指導全縣礦業秩序整頓規範和整合,負責全縣國土資源各類數據資料的收集、統計、整理、匯總、分析、運用和管理,依法提供社會查詢服務;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業質量與標準的監管與落實。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陽新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業權設定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核(審批);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規範和最佳化國土資源配置工作。
(五)承擔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責任。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和調處全縣權屬糾紛;指導和負責全縣土地確權與土地登記;指導全縣採礦權登記,負責縣級發證礦山採礦權登記。
(六)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耕地開發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和統一年產值標準;會同縣物價局擬定城區非農建設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指導和監督臨時用地管理。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劃撥、轉讓、交易和政府收儲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畫和供地方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負責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用地標準、投資強度等供地政策的貫徹落實,承辦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督管理建設用地的使用條件以及地價;規範和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的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管理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行為。
(九)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責任。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全縣地質資料的匯總,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縣級採礦權價款征繳、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發證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備案。
(十)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勘查管理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延緩資源枯竭趨勢方案;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地質勘查、危機礦山深部和周邊找礦工作,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審核探礦權相關事項。
(十一)承擔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地質遺蹟、礦業遺址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並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和監督管理國土資源收益。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縣級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地震事業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十四)承擔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工作規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社會化服務。
(十五)負責防震減災工作。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工作,並承擔縣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負責提出地震趨勢分析意見;負責震情災情速報,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編制防震減災工作的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地震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防範和抗震救災準備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核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及重要設施的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震後緊急救援和擬訂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規劃。
(十六)承擔本系統勞動人事、職稱申報、幹部職工崗位培訓、人事檔案管理等職責。
(十七)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