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運險

陸運險的責任範圍

陸運險的責任範圍與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的責任範圍大致相同,主要包括: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
2.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沉沒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陸運險的責任起訖

陸運險的責任起訖也採用“倉至倉”的責任條款。保險人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款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後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陸上運輸貨物險的索賠時效為: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陸運險的除外責任

陸運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運輸貨物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它主要包括: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本公司陸上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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