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9.08——1983.07,中央民族學院數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3.07——1985.10,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辦公室幹部;
1985.10——1989.05,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其間:1985.10——1987.07在包頭市紡織總廠鍛鍊);
1989.05——1994.09,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副書記;
1994.09——1998.11,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委副書記(其間:1996.09——1996.12在內蒙古黨校旗縣委書記培訓班學習;1996.12——1998.11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系市場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1998.11——1999.02,待分配;
1999.02——2001.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婦聯主席、黨組書記(其間:2001.03——2001.07在內蒙古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1.09——2005.03,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其間:2003.09——2004.01在內蒙古黨校第41期進修班學習);
2005.03——2007.11,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其間:2004.01——2006.01在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
2007.11——2010.04,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其間:2008.03——2009.01在中央黨校第8期中青年幹部培訓二班學習)
2010.04——2011.02,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盟委常委、二連浩特市委書記;
2011.02——2011.03,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
2011.03——2012.01,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2.01——2016.10,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2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副書記、市長陶淑菊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資格終止
2016年7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十九號: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陶淑菊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陶淑菊的代表資格終止。
立案偵查
2016年9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原市長陶淑菊(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烏蘭察布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陶淑菊(正廳級)決定逮捕。
2017年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陶淑菊(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一審獲刑
2018年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烏蘭察布市原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陶淑菊涉嫌受賄犯罪案,一審判處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判決認定,陶淑菊利用擔任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與其丈夫接受他人請託,為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攬項目提供幫助,並夥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人民幣50萬元、353.1623萬元、50萬元,3筆總計人民幣453.1623萬元;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美元247.1623萬元(折合人民幣1519.0805萬元)、美元40萬元(折合人民幣242.4335萬元)、人民幣351.692萬元,兩筆總計人民幣2113.206萬元。
法庭以受賄罪判處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共同受賄的涉案贓款、贓物依法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陶淑菊未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