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10-1988.05, 新疆36145部隊服役(其間:1985.08-1986.09,參加中越自衛反擊戰);
1988.05-1988.11, 和田地委黨校學習;
1988.11-1989.04, 和田縣巴格其鎮黨委秘書;
1989.04-1992.03, 和田縣委宣傳部幹部;
1992.03-1994.01, 和田縣委辦公室秘書(其間1989.09-1992.07,新疆自治區黨委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4.03-1996.04, 和田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6.04-1999.05, 和田縣委辦公室主任(其間:1994.08-1996.12,中央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9.05-2004.11, 和田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4.11-2006.05, 和田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6.05-2011.07, 和田地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正縣級)(其間:2009.09-2010.01,中央黨校新疆班學習);
2011.07-2013.12, 洛浦縣委書記
2013.12-2016.05,和田市委書記
人物榮譽
2015年5月為全國優秀縣委書記初步推薦人選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6年4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田市市委書記陳遠華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5月26日,和田市召開幹部大會,宣布和田地委調整和田市委主要領導的決定,免去陳遠華和田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立案偵查
2016年6月23日, 據最高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新疆和田市原市委書記陳遠華(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雙開處理
2016年9月,因涉嫌受賄罪,陳遠華被“雙開”。
經查,陳遠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讓他人支付高檔豪華酒店住宿及餐飲費用,違規私自占用扣押車輛並進行超標準裝修;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現金和購物卡;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嚴重違反民眾紀律, 在政府專項資金分配中騙取侵吞公款,侵犯國家和民眾利益;嚴重違反工作紀律, 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等活動;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陳遠華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陳遠華開除黨籍、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2017年11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陳遠華案一審判決書,該案於11月6日由烏魯木齊中院宣判。查閱梳理該判決書發現,陳遠華所得賄款來自許某等22人次,除了幫助3人在職務調整上提供幫助,並因此收受4萬元外,陳遠華主要是在承攬工程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以收受賄賂。其受賄方式包括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方式,向行賄人出售玉石。
向陳遠華行賄最多的是其外甥女婿許某,陳許二人商定,由陳幫許承攬工程,所得利潤陳四許六分成。自2011年至2015年,陳遠華幫許某共承攬10個工程,陳遠華分得633萬元,另有409萬元由許某替陳保管。
判決書顯示,因害怕調查、未能辦成事等原因,陳遠華在案發前退還行賄人420萬元,並主動上繳廉政賬戶和紀委79.5萬元及玉石、金條等財物。最終,法院認為陳遠華受賄錢物總計22374695.78元,其中即遂18284695.78元,未遂409萬元。
結合陳遠華案發前有悔改之意,案發後積極退回全部贓款、認罪悔罪等情節,烏魯木齊中院一審判決陳遠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二百萬元。本案已扣繳全部涉案贓款、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