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3年1月參加工作,1986年16月入黨。1983年1月至1990年12月,在江川縣原大莊鄉紅磚廠工作,先後任廠長、支部書記;1991年1月至1993年1月,任江川縣原大莊鄉副鄉長;1993年2月至1995年12月,在江川縣委組織部工作,任主任科員;1995年12月至1999年6月,在江川縣交通局工作,任副局長、局長、總支書記;1999年6月在玉溪市交通運政管理處工作,任處長,兼地方海事局局長、航務處處長、黨支部書記,分管運政處財務科、辦公室。
主要成就:在任江川縣交通局局長期間爭取到資金,修建了四條高等級公路——玉江(玉溪到江川)路、澄川(澄江到江川)路、江華(江川到華寧)路和江通(江川到通海)路——仍是江川境內的骨幹交通網路。
2000年9月至2002年12月,陳有雲就讀於某學校行政管理專業函授本科。
被稱為“白字先生”。陳有雲被“雙規”期間,他所寫的交代材料,一百個字就有數十個錯別字。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特偵組要求其寫對錯誤行為的認識,有大學文憑的陳有雲久久不能落筆,後來苦苦要求辦案人員代筆,並大言不慚地說:“我是能說不能寫,如果我真有文化,早就當副省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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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馬官員隊伍又增添了新一景。陳有雲這個“白字先生”不但讓公眾笑話,相信也會讓其他的落馬官員看不起。因為很多落馬官員不但能說更能寫,交代材料都寫得跟講話稿一樣有震撼力。能說不能寫,這樣的官員還很多。這大概也算現今官場一個特色。能說能寫的不一定是好領導,但光會說的領導肯定是個不合格的領導。
“如果我有文化,早就當副省長了。”這是陳的“豪言壯語”。然而這何嘗不是能說不能寫官員的集體心聲呢?如果所有官員都如陳有雲一樣誇誇其談,淪落到連檢查材料都不會寫的地步,這官當得也太容易了吧。陳有雲手握大學文憑,卻是個地道的“白字先生”,這從一個側面說明官員學歷或許水分很大。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白字先生”為何能走上領導崗位?這無疑是對組織人事部門的一次嘲諷。文憑從何而來,是怎么當上領導的,謎團待解。
所獲刑期
因受賄、私分國有資產、濫用職權三罪並罰,一審獲刑13年
第一宗罪:利用職務大肆受賄
在玉溪市紀委介入調查前,關於陳有雲種種劣跡的帖子已經在網路上廣為流傳,“這給玉溪市的形象帶來了很壞的影響”,一名紀委辦案人員說。2010年4月,玉溪市紀委根據民眾舉報和所掌握的陳有雲部分違紀事實,迅速組織骨幹力量,成立“4·12”特偵組對陳有雲違法違紀問題展開了調查。玉溪市紀委在調查過程中,陳有雲一再標榜自己是“最清廉的領導幹部”,但隨著調查的深入,陳有雲的違法違紀事實逐漸浮出水面。他的違紀違法問題主要發生在他擔任市交通運政管理處處長期間。
陳有雲一審判決書的第一項罪名是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玉溪市紀委查明,縣區運政管理所要進人,都要通過市運政管理處同意,陳有雲在擔任運政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之便給人安排工作,先後收受詹某某、張某某等多人所送給的14萬餘元人民幣。逢年過節,他還收取了一些老闆及相關部門所送給的15萬餘元人民幣。
第二宗罪:為鞏固地位私發福利
在一審判決書中,陳有雲的第二項罪名是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陳有雲來到運政管理處任處長後,其文化低,威信也沒有副處長的高,為在新的單位站穩腳跟、樹立威信、籠絡人心,他就發揮其膽子大的“優點”,把觸角伸到本單位成立的市交通行業技能培訓站收取的培訓費上。雖然這個培訓站經過省市勞動部門同意成立,但他們跟市場爭這塊“蛋糕”,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而且上級主管部門不知道他們單位有這些收入,嚴重違背了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從2000年到2009年,市交通行業技能培訓站的收入達1700多萬元人民幣,而陳有云為了鞏固其地位,就將處領導召集起來,多次研究怎樣將這筆錢分掉,結果市交通運政管理處以“工資”、“目標責任獎”、“獎勵基金”等十多種名目將近500萬元公款瘋狂私分給單位職工。
新處長廖江華說,剛上任,手頭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動員員工將這筆款項退回,因為時間跨度較長,且數額不低,追還工作難度不小,已經就此事專門開了中層幹部動員會,但“這個事情沒有商量餘地,絕對會分文不少追回”。
第三宗罪:濫用職權給自己“升級”
濫用職權罪是陳有雲的第三項罪名,調查查明,陳有雲的妻子劉某某原來是一名農村婦女。1996年,陳有雲利用其擔任江川縣交通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弄虛作假,獲取有關單位簽章,偽造其妻劉某某1990年8月被招收為撫仙湖交通培訓中心隔河管理所勞動契約制工人檔案後,以調動工作名義將劉某某安排到江川縣運政管理所工作。
撫仙湖交通培訓中心隔河管理所實際成立於1995年,劉某某從未在撫仙湖交通培訓中心隔河管理所工作過。2000年“三講”教育時,陳有雲得知其妻子劉某某被列為超齡招收清退人員範圍,又利用職權將劉某某調到峨山縣運政所工作,一年後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陳有雲在特偵組找其進行組織談話時,一直叫囂自己是“副處級”領導幹部,並說自己的職務級別已經市編辦發文確定,並且市人事局也同意他領副處級工資。
經特偵組調查,實際上,市編辦僅只是對市交通運政管理處處長高配為副縣級,陳有雲本人沒有經組織程式正式確定為副縣級;市人事局僅只是對參公管理後的全市運政系統職工作工資測算,並要求市運政管理處書面保證,在運政系統人員的職務級別未確定之前,不能按工資測算表進行發放,而陳有雲卻置組織程式和運政處的保證於不顧,妄自安排財務科按市人事局的工資測算發放運政系統職工工資,擅自確定自己為副縣級並按照該級別的待遇領取工資,同時擅自確定運政系統職工鄉科級正職34人、鄉科級副職53人、科員65人,並對部分職工按照所確定的職務級別發放工資,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