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寶[原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陳德寶[原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陳德寶,原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2012年10月30日,因收受他人財物1528.82352萬元,侵吞公共財物35.4998萬元,被判受賄罪和貪污罪,獲有期徒刑20年。

基本信息

簡介

陳德寶陳德寶

陳德寶,男,原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1976年,插隊到北京市密雲縣,後進入密雲縣公安局新城子派出所工作,此後,連續從刑警隊、密雲水庫派出所的普通警員,升任密雲縣公安局政治處副科長、密雲縣城關派出所所長。

1994年,任密雲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8年從遠郊區縣被調到海淀區公安分局任副局長。

2003年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政委。

2006年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政委。

2009年任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2012年3月7日,陳德寶因涉嫌受賄罪被監視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於同年3月31日由遼源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於遼源市看守所。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同日以陳德寶涉嫌受賄、貪污移送審查起訴。法院認定陳德寶個人、夥同其子收受他人財物1528.82352萬元,侵吞公共財物35.4998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並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腐敗案

收受袁長生賄賂

1999年,陳德寶在裝修房子時結識了金壇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老闆袁長生,此後兩人成為好朋友,隨著陳德寶的一路升遷,袁長生的工程也跟著從最初的海淀分局到市局再到西城最後到大興區,這些工程一共是9項,造價少到60萬,高到4000多萬,總造價超過一個億。

陳德寶任職大興公安分局局長期間,看望一線交警。陳德寶任職大興公安分局局長期間,看望一線交警。

自從承攬了第一個工程後,袁長生便開始每逢春節就給陳德寶送錢,2002年春節2萬、2003年春節3萬、2004年春節5萬。得知陳德寶的兒子陳某要出國留學,袁長生還送上1萬英鎊的“零花錢”。

2005年春節至2007年春節,袁長生給予陳德寶共15萬購物卡。2008年,袁長生分兩次送去200萬現金用於房屋首付和裝修及購買家具。

2010年11月,大興分局分房,袁長生又幫忙交了60萬首付款。2011年8月,公安部金盾影視中心副主任海蒂的女兒(陳德寶的干女兒)出國留學,因陳德寶曾答應對方出留學費用,因此袁長生又送上3萬英鎊。另外,2011年5、6月份,陳德寶還向袁長生要了2萬歐元。據檢察機關的統計數據,以上財物折合人民幣共408.6546萬元。

此外,陳德寶還和兒子陳某共同收受袁長生的奧迪A6L(價值63.8164元)和奧迪A8L(價值238.961萬元)轎車各一輛、電話充值費20萬元、現金人民幣3萬元、美元6000元,共折合人民幣330.16892萬元。

此外,袁長生還於2008年出資1000萬,與陳某在遼寧省綏中縣註冊成立了長龍房地產開發公司,陳某未出資,占公司股份51%並擔任法人代表。檢察機關認為,陳德寶和陳某共同收受乾股價值510萬元。

收受其他賄賂

2005年至2006年,陳德寶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政委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區分局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經理於某獲取北京市公安局三個在建工程項目提供幫助。事後,於某為表示感謝,贈送陳德寶別墅一套,價值人民幣300萬。2011年4月,經陳德寶同意,於某將該別墅變賣了870萬元,於某按照陳德寶的意思將這筆錢打入陳德寶朋友的賬戶,對方幫助陳德寶炒股。

兩筆貪污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5月,陳德寶在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財務處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決定將局裡以3840元/平方米購買、用於解決局內幹警私租房問題的房產,以吳某的名義留下一套,面積為125.6平方米。陳德寶繳納房改款12.7306萬元,侵吞北京市公安局購房款35.4998萬元。2011年9月,經陳德寶同意,吳某將房產變賣。

另據指控,陳德寶於2011年3月任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期間,將用於個人消費和不符合財物報銷條件的發票總計12.706萬元,交給時任大興分局裝備財務處處長張某報銷,該發票因為不符合報銷條件,一直在單位財務賬上掛賬。

服刑之後提出申訴自稱遭到刑訊逼供

申訴書申訴書

法院於2012年10月30日做出刑期20年的宣判後,陳德寶沒有抗訴。判決於2013年1月10日生效。

2013年4月7日,已經開始服刑的陳德寶委託律師向遼源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他在申訴書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訊逼供

同時,袁長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訊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違心所做。陳德寶提出申訴,他願意重新作出證言。

另據律師介紹,其在向遼源市檢察院提出申訴的同時,還同時提交了要求歸還非法扣押的與案件無關的財產的申請。所有涉案財產都應該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處理。然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上,並沒有附帶扣押財產清單。當律師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時,法官張某表示,法院並未收到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目前(2013年4月)財產仍被扣押在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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