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起,被告人陳建華經時任沙頭角海關旅檢四科負責人鄭某某同意,駕車出入沙頭角邊境特別管理區(俗稱中英街)違規超量運載日用雜貨,並按照商務車每車次1500元、小轎車每車次1200元的標準給予鄭某某、符某某、盧某某、沙某、陳某某、黃某某等旅檢四科工作人員好處費。
為順利通過海關檢查,陳建華給予旅檢四科工作人員好處費總計92500元。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陳建華主動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建華為謀取違法利益,多次給予多名海關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陳建華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的行賄行為,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鑒於被告人陳建華為進行走私活動,多次向多名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應酌情對其予以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陳建華表示將考慮後決定是否抗訴。
涉嫌受賄的沙頭角海關旅檢四科數名工作人員,目前案件仍在鹽田區人民檢察院處偵查中,尚未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