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2013年8月,因與一起案件的嫌犯同名,他被廣東潮州市饒平縣公安帶走,並被饒平縣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由提起公訴。
起訴書稱,2012年底,陳建忠前往饒平縣找到被告人林海頂、王金文,協商租地開設制假煙工場事宜。隨後,陳建忠向林海頂租用了一塊山地,用於開設制假煙工場。工場於2013年2月底開始生產中華等假冒品牌捲菸。
檢方認為,陳建忠、林海頂、王金文三人的行為,違反了刑法,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3月7日,該案在饒平法院開庭。在庭審現場,兩名同案人當庭指稱“抓錯了”。陳建忠稱,警方對其刑訊逼供,他被迫作了有罪供述。
2015年1月,饒平縣檢察院以證據發生中重大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回對陳建忠的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件處理
2016年2月,陳建忠向饒平縣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饒平縣檢察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16年4月22日,饒平縣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支付陳建忠因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1.8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