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山東農大專修科農學專業學員。
1992年12月至1993年1月中共長清縣委常委。
1993年1月至1995年1月長清縣委常委、副縣長。
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長清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中共濟陽縣委副書記。
1998年1月至2001年1月中共濟陽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1年1月至2001年3月中共濟陽縣委書記。
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中共濟陽縣委書記兼縣委黨校校長。
2002年12月至2003年7月濟南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
2003年7月至案發 濟南市總工會黨組書記、主席。
第十三屆、第十四屆濟南市人大代表。
罷免職務
2010年1月14日下午,濟南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十八次會議。會議聽取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終止陳延河市十四屆人大代表職務的報告,陳延河的市十四屆人大代表職務已於1月13日被濟南市市中區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罷免,其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農村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業餘愛好
陳延河,籍貫山東濟南長清。喜愛書畫多年,工作之餘與書畫都有涉獵。1989年拜張炳男先生為師,以漢隸,篆書為主,原為省書法協會會員。
人物事件
一審宣判
2011年6月20日,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濟刑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延河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審理查明:(一)受賄罪。2005年11月至2008年1月間,被告人陳延河利用擔任濟南市總工會主席的職務上的便利,在濟南市總工會下屬的濟南市第二工人文化宮改建工程中,為他人謀取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利益,先後8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總計199.6萬餘元。(二)貪污罪。被告人陳延河在擔任濟南市總工會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冒領手段,侵吞濟南市總工會公款6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延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陳延河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其貪污犯罪具有如實供述和坦白情節,亦可從輕處罰;陳延河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退繳贓款,涉案款項已全部追回,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陳延河部分受賄犯罪具有索賄情節,應予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陳延河當庭表示抗訴。
一次減刑
2013年9月20日,經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1次裁定,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二次減刑
執行機關山東省監獄於2015年12月28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濟南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6年2月3日,濟南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陳延河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該案經濟南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陳延河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3月2日止)。
三次減刑
執行機關山東省監獄於2018年1月8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濟南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2月6日,濟南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陳延河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陳延河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2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