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四海[湖南嶽陽市委原常委、副市長]

陳四海[湖南嶽陽市委原常委、副市長]
陳四海[湖南嶽陽市委原常委、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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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四海 ,1959年8月出生,華容縣人,中共黨員,大學文化。1982年7月湖南農學院畢業。曾任湖南嶽陽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5年12月3日,決定給予陳四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對陳四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12月25日,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岳陽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四海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宣判: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陳四海,男,1959年8月出生,原系中共岳陽市委常委、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曾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汨羅市委書記。

人物經歷

1984年1月至1985年8月任華容縣南山鄉副鄉長兼鄉團委書記;

1985年9月至1988年3月任華容縣插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88年4月至1990年2月任岳陽市農業局農藝師;

1990年3月至1993年4月任岳陽市農業局信息站副站長;

1993年5月至1994年3月任岳陽市農業局植保站站長兼花板橋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總經理;

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任岳陽市農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兼花板橋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總經理;

1998年4月至2000年9月任岳陽市農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兼岳陽華宏現代農業產業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農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1年3月至2004年11月任汨羅市委書記;

2004年11月至至2011年9月任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任岳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人物事件

2015年1月27日,岳陽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四海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9日,原中共岳陽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四海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由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四海在擔任岳陽市委常委、副市長期間,違反國家關於土地出讓金管理等相關法律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陳四海利用其先後擔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政府副市長、岳陽市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建設、資金審批、工作調動、人事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及與他人共同收受或者索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12月3日,三湘風紀網訊息:經查,陳四海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擔任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市委常委、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 陳四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廉潔用權、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濫用職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陳四海開除黨籍處分;報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對陳四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25日,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岳陽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四海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宣判:陳四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2015年1月27日陳四海被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調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陳四海一案進行偵查,並於2015年9月30日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2015年12月25日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四海自2000年至2014年期間,利用擔任岳陽市農業局局長兼湖南亞華花板橋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汨羅市委書記、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岳陽市委常委等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37.5343萬元、美元1.9萬元、英鎊0.2萬元,其中未遂422.8449萬元。被告人陳四海在主管岳陽市城建、規劃、國土等部門工作期間,為徇私情,明知超容積率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與眾力樓拆遷費用不能抵扣,濫用職權,導致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3986.2萬元未補交,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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