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陝西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省組織機構代碼工作的管理,準確反映我省組織機構的信息,完善社會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以下簡稱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代碼編制規則進行編制,賦予本省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標識。
第三條代碼分為法人代碼和非法人代碼。凡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使用法人代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使用非法人代碼。
第四條代碼證書是證明組織機構具有法定代碼標識的憑證,代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到相應的代碼管理部門申領代碼證書:
(一)經機構編制主管機關批准成立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二)經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
(三)經社團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組織機構;
(五)經有關部門確認需要辦理代碼證書的單位。
第六條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是全省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的代碼工作;省代碼管理中心受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全省代碼工作的統一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代碼工作的方針政策,實施全省統一代碼標識制度;
(二)負責全省範圍內的編碼區段申請、分配和管理;
(三)核准代碼登記申請、賦予代碼及頒發代碼證書;
(四)建立和維護全省代碼信息系統,指導並監督各市(地)代碼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管理,提供有關代碼信息服務。
第七條各市(地)縣(市、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代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代碼證書的頒發、管理工作,建立和維護本級代碼信息系統,並對代碼證書的頒發和套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類組織機構應當在核准登記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同級代碼管理部門辦理申領代碼證書手續,組織機構可以申領代碼證書正本一本,副本若干本。
本辦法實施以前已經設立的組織機構尚未申領代碼證書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領代碼證書手續。
第九條組織機構的名稱、地址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在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變更手續及原申領的代碼證書,到代碼管理部門換領代碼證書。
第十條組織機構終止時,應在批准終止之日起10日內,持有關終止手續及原申領的代碼證書到代碼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被註銷的代碼不得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代碼證書遺失或損毀時,持證者應當公開聲明作廢,再持有效證明按第八條的規定補辦代碼證書。
第十二條代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持證者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持代碼證書到代碼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持證者應按照代碼管理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
第十三條代碼管理部門自組織機構申領代碼證書之日起10日內,對所提交的批准檔案或登記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核,經審查核准的賦予代碼並頒發代碼證書。
第十四條代碼是國家現代化管理強制套用的法定標識。本省計畫、經貿、財政、稅務、金融、勞動、人事、統計、公安、海關、社會保險、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在有關業務活動中,應當使用代碼。代碼管理部門對代碼套用部門應予以指導和協助。
第十五條代碼證書僅供申領的組織機構持用,不得塗改、偽造、出借和轉讓。
第十六條對違反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限期補辦申領、換領、終止手續,可處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違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塗改、偽造、出借和轉讓代碼證書或使用失效代碼證書的,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沒收其代碼證書或違法所得,責令重新辦理,並可處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罰款數額在1500元以上的,被處罰的單位有權要求聽證。
第十九條代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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