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嚴格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深入推進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提高學校辦學水平,促進普通高中教育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學校具體實施。
第四條全省統一使用陝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一校一碼,一生一號”的要求,與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對接,對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全面實施信息化管理。陝西省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辦法由省教育廳另行制定。
第二章入學 註冊
第五條學校按規定錄取新生,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取得普通高中學籍。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的,須由監護人在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保留其入學資格。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從2013年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符合我省相關條件,通過陝西省國中畢業學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考試,被陝西省普通高中學校錄取,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取得普通高中學籍。
第六條 學校在學生入學時組織學生填寫《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附屬檔案1),編制《陝西省普通高中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附屬檔案2)和《陝西省普通高中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冊》(附屬檔案3),逐級上報至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於10月31日前完成學籍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審核,並通過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完成學籍電子註冊。
未辦理入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得為其錄入學籍信息。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招收的學生一律不得註冊學籍。學生學籍信息只能用於學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籍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將學生學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七條 經審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入學資格並註銷其學籍。
(一)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的;
(二)高中階段在籍的;
(三)高中階段已畢業、結業(肄業)的;
(四)屬於學校違規招生取得學籍的。
第三章考勤 評價
第八條學校對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校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繫,共同加強教育。
第九條學生在校期間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考試、考核。對學生的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考試等考核評價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應及時將評價信息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四章休學 復學
第十條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屬檔案4),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院病歷,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休學,由學校發給《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附屬檔案5)。
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學習的,學校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令其休學,由學校發給《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十一條學生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滿或提前要求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復學,學校應將其安排到適當年級學習。
休學期滿未能復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內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醫院病歷,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繼續休學。
第五章退學
第十二條學生要求退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附屬檔案6),經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退學。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140學時以上,經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的;
(二)休學期滿,未復學或未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
第十四條退學學生學籍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註銷。
第六章借讀
第十五條學校原則上不得接收借讀學生。學生(含外省、市、自治區的學生)因父母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服現役等特殊情況,需到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學校臨時學習的,由學生及其父母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填寫《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附屬檔案7),經學籍註冊學校和借讀學校同意,借讀學校和學籍註冊學校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借讀,借讀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上述條件的學生借讀。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市域內學校之間不得借讀。
第十七條學籍註冊學校負責保留借讀學生的學籍,並為其辦理修業證明等事宜。借讀學校負責學生借讀期間的學習、考試評價等事宜,為其建立臨時檔案,借讀期滿時將臨時檔案移交給學籍註冊學校。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應及時到學籍註冊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學籍註冊學校應將其借讀期間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章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戶籍遷移、父母工作調動(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事管理部門辦理的調動)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填寫《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附屬檔案8)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父母工作調動證明、學生學籍檔案等材料,經轉入、轉出學校同意,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準予轉學。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縣(市、區)域內學校之間;
(二)非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轉往省級標準化以上普通高中;
(三)畢業年級學生;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
第二十條由外省轉入我省的,只能在高一年級轉入。隨父親(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正常遷轉在陝落戶的,不受轉學年級限制。轉學時應提交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修習情況等相關材料,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轉學。
跨省轉學的,需到轉出地省級考試管理部門辦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二十一條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無故拒絕符合條件的學生轉學。特殊情況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學生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學生轉學一般應在開學後兩周內完成。學校應將學生轉學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章獎勵 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揚和鼓勵。學生獲獎情況,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四條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經教育不改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 給予學生處分,須經校務會或行政會議決定。處分決定應及時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對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明顯進步的,應及時撤銷其處分;對受開除處分的,須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學校應將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及時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由學籍註冊學校存檔。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達到以下要求的,準予畢業。
(一)獲得學分達到省教育廳規定要求;
(二)綜合素質評價的各方面基礎性發展目標合格;
(三)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合格。
第二十七條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的《陝西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由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和陝西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專用章後生效。
學校負責編制、列印《陝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附屬檔案10),報縣級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後分別存檔,同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記入《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修業期一年以上未達到畢業標準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監製。
第二十九條 畢業證書損壞不予換髮,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及縣級、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發給學歷證明書。
第十章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學籍檔案分為學生學籍檔案和學校學籍管理檔案。學生學籍檔案隨學生流轉,學籍管理檔案由學校長期保管。學籍檔案由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登記表》、《陝西省普通高中級高一新生花名冊》、《陝西省普通高中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冊》、《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證明》、《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9)、《陝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花名冊》、《陝西省普通高中級畢業(結業、肄業)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表》(附屬檔案11)、《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階段性評價報告單》(附屬檔案12)、《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終結性評價報告單》(附屬檔案13)、《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記錄表》(附屬檔案14)、《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體格檢查登記表》(附屬檔案15)、《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登記卡》(附屬檔案16)等。學生學籍檔案材料須及時、準確、規範填寫,及時更新。
學校要將學生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縣、市、省三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經省教育廳確定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是實施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組織學業水平考試、發放畢業證書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重要依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安排專人負責學生學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自行廢止。2011年省教育廳制定的《陝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