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財政部1998年11月20日頒布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訂:
一、第十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修訂為:
(一)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每生產銷售1噸袋裝水泥,以及建設單位或其它用戶每購買1噸袋裝水泥,應徵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總和為5元。
(二)水泥經銷商或用戶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按每噸5元標準徵收。
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訂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訂發布。
陝西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199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51號令頒布施行。根據1999年9月13日第20次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推進技術進步,改善生產條件,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貯運、使用、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陝西省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並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散裝水泥的方針、政策,實施發展散裝水泥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本地區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五)協調散裝水泥生產、包裝、貯運、使用等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水泥的生產和使用應根據“鼓勵散裝,限制袋裝”的原則,制定並組織實施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計畫。計畫、經貿、財政、金融、建設、鐵路、交通、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
第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含混凝土攪拌車)徵收的有關規費,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對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商品混凝土攪拌車進入城區,公安、城建、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給予通行方便。
第七條 工程定額編制管理部門,應根據建築市場的變化,制定、調整公布有利於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額。
第八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擴建或改建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50%以上,改建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20%以上,方能進行設計和建設。達不到上述要求,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第九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須逐步實行散裝水泥技術改造,其散裝比例和實現期限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置散裝水泥均化、化驗、計量的設施和設備,對銷售的散裝水泥,應確保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扶持城市建設使用商品混凝土。水泥製品企業和商品混凝土攪拌企業,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結構建設的項目),凡使用水泥總量達到500噸以上的,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應主要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逐步減少使用袋裝水泥。本辦法實施一年後,凡進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設等重點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配置相應規模的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設施、設備;不具備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條件的施工企業,不得參加工程投標和承接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將建築施工企業有無相應規模的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設施、設備作為其投標資格預審條件。
第十四條 由於交通、施工場地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須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為了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徵收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每生產銷售1噸袋裝水泥,以及建設單位或其它用戶每購買1噸袋裝水泥,應徵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總和為5元。
(二)水泥經銷商或用戶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按每噸5元標準徵收。
第十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的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委託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外省入陝的袋裝水泥的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徵收,也可以委託相關部門代收。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水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或按工程項目水泥預算定額每噸10元的標準預繳限制袋裝扶持散裝水泥保證金(以下簡稱“限袋扶散保證金”)。限袋扶散保證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委託計畫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立項審批和頒發施工許可證時向建設單位收繳。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和限袋扶散保證金實行分級解繳。
(一)專項資金按企業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解繳。
(二)限袋扶散保證金按工程項目的企業隸屬關係存入同級財政專戶。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財政部門應按年專項資金總額提留5%上繳省級財政專戶,作為全省發展散裝水泥的統籌資金。
第十九條 限袋扶散保證金(連同利息)在項目竣工驗收後15日內,根據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總量和比例,予以全部退還、部分退還或不予退還。使用散裝水泥量占水泥總用量超過50%的,保證金全部退還;低於50%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掉保證金的5%,退還剩餘部分;低於30%的,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由建設單位委託施工企業,憑購買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有效發票,按照前條規定,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辦理限袋扶散保證金退還手續。對不予退還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出具正式文書,說明理由。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劃轉同級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發展散裝水泥工作。其具體使用範圍:
(一)水泥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工藝設施,購置、維修散裝水泥專用設備;
(二)用戶購置、維修散裝水泥運輸、貯存等專用設備;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套用技術開發;
(四)散裝水泥項目貸款的貼息;
(五)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技術培訓、人員獎勵等;
(六)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行政事業經費。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定期公布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准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其投資額超過30萬元的,應報省政府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拒繳或遲繳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按逾期時間每日加收專項資金3‰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不預交限袋扶散保證金,綜合計畫部門不予批准立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給予通報,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其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給予建設項目主管領導行政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責令限期歸還,財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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