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營林場經營管理辦法

陝西省國營林場經營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國營林場的鞏固和發展,改善經營管理,增強活力,搞活經濟,充分發揮其在林業建設中的骨幹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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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國營林場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國營林場(以下簡稱林場)是全民所有制的生產經營性事業事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

林場經營管理的森林、土地及其它自然資源和財產,屬於全民所有。林場與鄉、村合作造林,山權不變,林權共有。國家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對林場實行承包經營。林場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資源和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三條 林場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建設社會主義林業現代化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在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領導下,積極開展創建文明林場,爭當文明職工活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四條 林場必須認真執行《森林法》,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林業建設方針。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增產節約,勤儉辦場。

第五條 林場的根本任務是:保護森林,發展林業,培育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及其它自然資源,大力發展商品生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林場根據隸屬關係、經營目的、生產規模和自然地貌劃分類型。各類林場按其發展進程,一般可劃分為造林、經營、採伐三個經營階段。全省各類林場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歸口實行行業管理。

第七條 各級林業、財政、稅務、銀行等有關部門,應認真執行國家對林場實行經濟扶持和優惠政策。

林場應逐步建立發展基金制度。管好用好專項投資、貸款和周轉金,並按國家規定提取育林費、更改資金等。依法交納稅金。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新建國營林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報項目建議書。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勘察設計,查清森林資源和林地權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設計檔案,逐級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林場的改建、合併、分立、撤銷或改變隸屬關係、變更經營區界,均應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准。變更到非林業部門經營管理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林業部批准。

第九條 林場規模按其實際經營面積一般劃分為三種類型:

小型林場經營面積在五千公頃以下;

中型林場經營面積五千至二萬公頃;

大型林場經營面積在二萬公頃以上。

各類林場的人員編制,由其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確定。

第十條 林場按照森林經營方案,設立營林區。實行林場、營林區兩級管理,兩級核算。

林場場部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實際管理需要,設立生產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林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森林資源集中連片、林場成群的林區,應按山脈,水系及森林分布狀況,設立事業性質的國營林業局,作為管理林場的專業機構,實行行業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把生產經營權下放給林場,由直接管理轉變為間接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行業政策;實行巨觀管理和監督,為林場提供服務。

第三章 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 林場必須堅持執行“以林為主,多種經營,綜合利用,以短養長”的經營方針。在保護好現有森林的基礎上,大力造林、育林,擴大森林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培育後備資源。從粗放經營利用天然林為主,逐步轉向集約經營人工林為主,因地制宜地營造速生豐產林,實行定向培育和集約經營。

第十四條 林場應根據當地資源情況和市場需求,建立商品基地,發展商品生產。實行短周期、商品化經營,逐步從產品經濟向商品經濟轉變,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木材和林副產品。

第十五條 充分利用林區的自然資源,實行立體開發,多種經營,綜合利用,全面發展,逐步形成多門類,多產業的生產結構。

第十六條 林場應本著揚長避短,形式多樣,自願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打破行業、地區和所有制的界限。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組成聯營經濟實體,逐步從封閉式的生產型,轉變為開放式的生產經營型。

第十七條 林場全面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場長代表林場向林業主管部門承包經營。實行承包經營,必須堅持以培育森林資源為中心,有利於森林資源增長;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兼顧國家、林場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以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為主體,責權利結合,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按照職工意願和承包能力,因地制宜地採取多種承包形式,實行公開招標、投標,通過競爭確定承包者。承包指標要全面、具體、合理確定基數,層層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嚴格信守,兌現獎罰。承包期由各地按照實際情況確定。

林場所屬的商店、食堂、旅社和服務業及小型的多種經營項目,可試行租賃經營。

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具體辦法,由省林業廳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林場有下列生產經營自主權:

(一)制定本場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畫,經批准後,因地制宜地確定實施措施;

(二)自行銷售國家統配木材以外的木材和其它產品。除國家控制價格的以外,可以質論價,議價議銷。自主購進需要的物資設備;

(三)依照國家規定出租或有償轉讓本場的固定資產,所得收益用於擴大生產、更新設備和技術改造;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配本場的留用資金;

(五)決定本場機構設定及其人員調配,制定職工獎懲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或辭退職工;

(六)拒絕任何部門、單位在國家計畫外下達木材採伐任務和無投資、無物資保證的生產建設任務;

(七)除國家統一分配的人員外,拒絕任何部門向林場安排不需要的人員或者抽調人員、設備、資金和產品等。有權拒絕不合理的攤派。

(八)依法與其他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聯營。

第四章 場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場長是林場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場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場長應具備忠誠林業事業、懂專業、善經營、會管理、年齡輕、身體好等條件。

場長的產生,按照實際情況,由林業主管部門委任、招聘或者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推薦,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場長對本場的生產經營全面負責,有下列職權:

(一)依法決定或者報批林場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決定林場生產管理機構的設定;

(三)場長提名、或黨組織推薦,經黨政領導集體研究後,由場長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林場的中層領導幹部;

(四)對職工進行教育、調配、管理和獎懲,提請主管部門獎懲副場級領導幹部;

(五)招聘林場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在完成國家統配任務後,決定產品處理;

(七)安排使用按規定留用的各項專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實行場長任期目標責任制。場長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可以連任。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內容主要包括:林業生產、質量管理、資源增長、經濟效益和精神文明等責任目標,逐步形成林場的目標管理體系。

場長每年應和主管部門簽訂年度承包經營責任狀,保證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場長在完成國家年度計畫、實施承包經營責任狀、提高經營成效、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給予獎勵;連續完不成任務;或管理不善,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場長負責制的具體辦法,由省林業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場長任期終結審計制。場長任期屆滿,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審計部門,對場長進行任期終結審計。根據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決定是否連任。沒有連任的人員,可安排適當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林場設立管理委員會,協助場長進行經營決策。管理委員會由林場各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場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是林場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是林場工會委員會,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場長的工作報告,對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林場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查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林場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根據林業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場長;

(五)支持場長依法行使職權,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全面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林場黨組織處於政治核心地位。其主要任務是:搞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領導林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堅持林場的社會主義方向。

第二十六條 林場職工有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有權對本場的生產經營、生活福利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評議、監督林場各級領導幹部;有權向上級反映真實情況;有權批評和控告違法行為。

第六章 森林資源管理

第二十七條 林場應定期進行森林資源調查,編制或修訂森林經營方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認真組織實施。

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檔案,並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本場森林資源及其檔案管理,及時記載造林、育林、採伐、護林、科研等森林經營活動,反映森林資源消長變化。

第二十八條 林場必須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按照森林生長規律,科學測算年森林生長量和採伐限額。經批准的年森林採伐限額,應嚴格執行。不準超限額採伐,嚴禁亂砍濫伐。

第二十九條 林場應切實加強護林防火。堅持執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制定防火規劃,建立防火專業隊伍,設立護林檢查站,健全護林聯防組織和制度,配備必要的防火滅火設施、機具。在火險期嚴格入山檢查和野外用火管理。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撲救。

積極開展森林病蟲害和鳥獸害的防治,加強預測預報,實行綜合防治。

加強野生動植物保護,嚴禁亂捕濫獵和亂采濫挖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

第三十條 林場經營管理的森林、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占。需要在林場經營管理的林地上,從事開礦、建廠(場)、修路、採石(沙)、旅遊等,必須與林場協商,並徵得林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占用手續,補償經濟損失。

進入林場從事種植、養殖、狩獵、採集、割漆等農副業生產,應經林場審查同意,發給入山許可證,嚴格遵守護林制度,並按規定向林場交納資源保護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林業廳會同財政廳、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七章 林場管理

第三十一條 林場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都要在國家計畫指導下進行。根據批准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長遠發展規劃,制定年度計畫,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後,層層分解,落實到所屬單位。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完成計畫。

在執行中確需調整計畫時,應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林場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高、中、初級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開展科學試驗,組織技術培訓,不斷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作業質量和產品競爭能力。

各項林業生產建設都必須嚴格執行技術規程、規定。造林、撫育、改造、採伐、更新作業和基本建設,應先做好作業設計或工程設計,並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認真組織檢查驗收,核實作業面積或工程量,評定施工質量。

第三十三條 林場的各項生產,都必須執行國家、林業部和省頒發的技術標準、產品標準和管理標準。制定全面質量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檢驗制度,使質量管理工作達到標準化、制度化和程式化。

對作業和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必須返工,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林場要逐步改革勞動人事制度。根據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實行幹部聘任制,由場長在本場或同行業中公開招聘。逐步推行固定工契約制管理辦法,實行勞動擇優組合,健全定額管理,改善勞動保護,提高生產和工作效率。

保證職工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休假休息的權利。照顧女職工的生理特點,享受特殊勞動保護。

林場生產建設需要的長年性用工,應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之內,貫徹執行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實行契約制,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根據〔1981〕省委、省政府《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的具體規定》,招工時要給林場一定比例的內招指標,招收林場職工子女。季節性臨時用工,主要吸收林區及附近的農村勞動力。使他們通過參加林場生產得到實惠,密切場群關係。

第三十五條 林場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一切經濟活動,都應納入財務計畫,實行各種形式的財務包乾。加強經濟核算、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對國家撥給的基建投資、事業費、周轉金、貸款及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林場按照實際需要配備中、初級會計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財務人員要履行職責,進行財務監督。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和不合理開支,有權制止、拒絕付款和報銷,並向上級反映。

第三十六條 林場應建立健全物資供應、使用、保管制度。制定物資消耗和貯備定額,按照實際需要控制庫存。加強物資出庫驗收、保管養護、發放盤點工作。做到帳物相符,保障供應。

加強設備綜合管理,建立健全機械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及改造、報廢、更新制度。實行定機、定人,腳踏車(機)核算,提高設備完好率和和利用率。

第三十七條 林場要認真調查研究,科學預測社會對木材、木製品及林副產口的需求,掌握市場動態,制定銷售方案,以市場需求組織生產。按照用戶需要,簽訂供貨契約,完善銷售管理辦法,做好供貨、調運工作。

第三十八條 林場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有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和資料檔案,並要記載準確、數字齊全,定期上報工作總結和統計報表。及時收集、處理林場內外的管理信息。逐步形成準確、靈敏的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勞動定額,逐步形成以承包經營責任制為中心的科學管理體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國營林業局及所屬除林場以外的其他經營單位和鐵路、煤炭部門的國營林場。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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