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佛教教務管理,維護佛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陝西省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佛教協會制定的《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及佛教教義教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佛教教職人員是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
第三條 成為比丘、比丘尼,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並圓具三壇大戒。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勤修三學,遵守教義教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20歲至59歲之間,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四)剃度後男眾在寺院修學1年以上,女眾在寺院修學2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學識,能獨立完成日常課誦和具備基本佛事法務活動能力。
第四條 申請求受三壇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式:
(一)申請受戒者經剃度師同意後,向所在寺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寺院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市(區)佛教協會;
(三)所在地市(區)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省佛教協會;
(四)省佛教協會進行甄別鑑定,符合條件的,同意其受戒,並預先向省宗教事務局提交備案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 傳授三壇大戒事宜,按照中國佛教協會《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新戒圓具三壇大戒後,傳戒寺院如在外省,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向我省佛教協會通報新戒受戒情況後,由省佛教協會報省宗教事務局備案。完成備案後,發給戒牒。
第七條 戒牒是佛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證明,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製作、頒發。
第八條 佛教教職人員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對佛教教職人員進行管理。
第九條 佛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誡、暫停或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懲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的;
(二)違犯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言論的;
(四)塗改、偽造戒牒的。
第十條 勸誡的決定,由該佛教教職人員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組織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並以書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通告。
暫停佛教教職人員資格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組織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的會長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教職人員被暫停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其戒牒。
撤銷佛教教職人員資格的決定,由該教職人員所在地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作出,經省佛教協會同意後,報省宗教事務局註銷備案。佛教教職人員被撤銷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其戒牒。
第十一條 佛教教職人員被暫停教職人員資格後,本人確有悔改表現,由原作出懲處決定的寺院或者佛教協會按照作出懲處決定的程式,恢復教職,發還其戒牒。
第十二條 教職人員自願放棄或因其他原因喪失教職人員資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職的佛教協會收回戒牒,並經省佛教協會確認後,報省宗教事務局註銷備案。
第十三條 省佛教協會於每年理事會對本年度佛教教職人員認定情況進行通報,同時上報省宗教事務局和中國佛教協會。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圓具三壇大戒獲得戒牒者,無需再按本辦法相關條款履行認定程式,但需由本人所在地市(區)佛教協會向省佛教協會統一上報後由省佛教協會向省宗教事務局進行教職人員資格備案。
第十五條 教職人員戒牒損毀或遺失後,應當持其常住寺院或其任職的佛教協會出具的證明,及時向省佛教協會申請,由佛教協會核實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補辦。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