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從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基本信息

沿革

1979年12月,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在1979年12月以前,省人 民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專門的常設辦事機構。1979年12月,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選舉產生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0年1月,省委常委會決定成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後隨人大常委會換屆,黨組書記更迭過四次。

簡介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主要職權

(一)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根據陝西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陝西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撤銷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於1979年12月在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選舉設立,現為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有組成人員5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書長1人,委員48人。常務委員會設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研究室、信訪辦公室3個辦事機構。

常委會組成人員

主任

胡和平

副主任

劉小燕、朱靜芝、戴征社、郭大為、郭青、梁宏賢

秘書長

韓水岐

委員

馬英 王建領 王勇 王曉明 王曉榮 鄧方安 石光銀 成永旭 朱峰 喬軍 仲偉周 劉青光 劉建申 許春霞 孫守增 孫琳 李三原 李成山 李安茂 李國喜 李忠民 李育森 李保存 李健 李肇娥 楊曉亭 楊海明 何少林 鄒展業 張仲茜 張凱華 陳玉玲 陳光明 陳樺 邵明安 范代娣 卓宇 趙永軍 趙亞宏 趙政才 段小龍 耿健 賈治國 高正紅 郭潤芝 黃維 龔冠宇 龔曉燕 韓永安 惠敏莉 惠曙光 程光旭 翟四虎 薛瑩 戴振東

組織機構

法制委員會

內務司法委員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

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預算工作委員會

辦公廳

研究室

機關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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