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理工大學章程

《陝西理工大學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2017年5月3日核准發布。

《陝西理工大學章程》共11部分,分序言和10章,具體章節為: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組織結構、教職員工、學生、校友與校友會、資產 經費 後勤管理、學校標識、附則。

核准公告

陝西理工大學:

你校《關於報請核准〈陝西理工大學章程〉的請示》(陝理工校字〔2017〕14號)及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省教育廳決定予以核准,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實施。

陝西省教育廳

2017年5月3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陝西理工大學是一所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其前身為創建於1958年的漢中大學和創建於1978年的陝西工學院。1975年,漢中大學更名為陝西師範大學漢中分校。1978年,在陝西師範大學漢中分校原址恢復漢中大學並改名為漢中師範學院。陝西工學院是在原北京大學漢中分校舊址基礎上籌備組建的一所工科高校。原漢中師範學院和陝西工學院均為國家首批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2001年,漢中師範學院、陝西工學院合併組建陝西理工學院。2006年,陝西理工學院被增列為碩士學位授權單位。2016年,陝西理工學院更名為陝西理工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始終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和從嚴治教,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取得了一大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綜合實力不斷增強,社會影響逐漸擴大,形成了“紮根秦巴,服務區域”的辦學特色。

為推進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陝西理工大學;英文名稱為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為SNUT。

第二條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是陝西省漢中市漢台區東一環路1號。現有南校區(陝西省漢中市漢台區東一環路1號)和北校區(位於陝西省漢中市勉縣褒城鎮),官方網址為。

第三條學校是公辦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陝西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五條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第六條學校校訓是明德、礪志、博學、篤行。

第七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以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大學為奮鬥目標。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學校遵循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以教學工作為中心,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四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成人繼續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六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推行學分制管理,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保證教育質量不斷提高。

第十七條學校對達到人才培養標準的畢業生,依照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學習(培訓)證明,授予學位。

第十八條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十九條學校實行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中國共產黨陝西理工大學委員會

第二十條中國共產黨陝西理工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指示、決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依法治校、立德樹人,維護校園穩定和諧,依靠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的改革、建設和發展,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審定學校章程,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負責人的人選、崗位編制、職稱改革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負責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培養、考核、監督等,負責加強領導班子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養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審定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並討論決定大額資金使用;

(八)領導政治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養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

(九)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團體及社團;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做好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十一)負責需要黨委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校黨委會議主要對黨的建設、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校黨委會由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中國共產黨陝西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三條 校長由學校舉辦者根據有關規定任命。校長是學校行政工作負責人,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並向校長報告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上級指示、決定和校黨委決議,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學校黨委決議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對教師和學生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擬訂學校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討論通過,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執行;

(八)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學校各行政組織、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做好校園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在學院和校屬有關單位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陝西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規程》,統籌行使對全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負責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決定學位的授予或撤銷,審議教師職務資格,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學術委員會組成以學術人員為主體,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學術委員會委員經基層單位公開推薦、遴選和民主選舉等程式產生。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或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由校黨委會審定,委員由校長聘任。校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校學術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設立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風建設與學術仲裁等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各專門委員會依據《陝西理工大學學術委員會規程》確定職責分工並履行職責。

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各學院設定學術委員會基層分委員會。省級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等研究機構,按照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成立學術委員會並履行其職能。

第五節 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學校理事會是學校辦學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理事會由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代表、知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組成,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外部聯繫等工作,是學校與社會合作的紐帶。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長由學校提名,其他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六節 學院及教學輔助單位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立學院和教學輔助單位,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及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調整學院等教學單位設定或調整對其授權。

第三十四條 學院職責是: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教學運行與管理、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歸屬學院管理的各類人員的聘任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負責領導本院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代會。

第三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對學院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管理的基本決策形式。會議主要討論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會議由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等組成。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和院長協商一致後提交會議研究。會議根據議題及職責分工,分別由黨委書記或院長主持召開,根據多數意見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院管理,學院教代會的具體實施按照學校教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依其規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四十條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

第四十一條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網路信息中心、學報編輯部等教學輔助單位,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二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組織機構,按照國家法規及雙方協定進行運作和管理。

第七節 黨政職能部門與其他組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或調整黨政職能部門,授權其履行管理、服務職能,設定專門委員會或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等臨時機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學校工會是由全校工會會員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指導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等學生組織的工作,組織、引領、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參與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條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團體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學校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等途徑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陝西理工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十八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教職員工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選任制、委任制等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

(四)非事業編制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

第五十一條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根據貢獻享受福利待遇,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客觀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評價、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非事業編制人員按照契約約定享受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優秀人才。

第五十五條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受理領導小組,依法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參與學校管理或開展活動;

(五)公平獲得評價及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依照規定獲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的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履行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的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等良好品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受理領導小組,依法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關懷、資助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與政府及社會有關機構共同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三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校友與校友會

第六十四條學校校友是指在陝西理工大學及前身院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條學校校友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由陝西理工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地方社會團體。學校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引導和鼓勵校友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六條學校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按照地域、行業等成立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會的指導。

第八章經費資產財務

第六十八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依法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九條學校資產包括由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的財產等,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條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保證學校權益不受侵犯。

第七十一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科學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和實施現代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資金安全。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審計監督機制,維護學校財經秩序。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四條 校徽標識整體為圓形。內圓主題圖形由漢江抽象圖形和“陝西理工”漢語拼音字母“SXLG”融合而成,突出了學校的文化地域特徵;內圓的外圈有齒輪和書本形象圍合而成,體現學校教師教育和工程教育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特色。外層正上、下方分別為毛體“陝西理工大學”和英文校名。校徽採用紅色、灰色和黑色搭配,色彩鮮明,富有活力和現代感。整體線條流暢,造型優美,具有很強的識別度和豐富的文化內涵。徽章為題有標準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分白底紅字、紅底白字兩種。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圖案由校徽、中英文校名組成。校旗主旗底色為紅色(色值C:0,M:100,Y:100;K:0),圖案為白色(色值C:0,M:0,Y:0;K:0)。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歌是《攜手共進向明天》。

第七十七條學校確定每年的六月十六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生效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學校發布。

第八十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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