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豁免論

限制豁免論(doctrin immun ity),又稱有限豁免論或相對豁免論(doctrin

限制豁免論(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又稱有限豁免論或相對豁免論(doctrine of relative immunity)。限制豁免論把國家的活動劃分為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或統治權行為和事務權行為,或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按照這種理論,在國際交往中,一個國家的主權行為在他國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權行為在他國則不享有豁免。抽象地說,它仍然承認國家豁免是國際法上的一般原則,但卻將國家不享有豁免的情況作為各種例外,並規定得非常具體。依限制豁免論區分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的標準有三種:即目的標準、行為性質標準和混合標準,贊同行為性質標準的人居多。限制豁免論還主張以法院地法來識別外國國家的所謂主權行為和非主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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