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轄豁免
國家管轄豁免泛指 一國不受他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主要是不受他過的司法管轄,
除非經過一國同意,他國司法機關不得受理針對該國或該國的行為和財產提起的訴訟,
也不得對該國的財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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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6日,第5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意味著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限制豁免論”,標誌著一百多年來的“絕對豁免論”與“限制豁免論”之爭暫時達成了妥協,國家管轄豁免制度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鑒於我國政府已簽署該《公約》,有必要探尋我國在新形勢下的對策,以適應世界政治經濟的發展潮流。[